制衡:罗伯茨法院里的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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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传统并非各不相干,但其着重点不同。虽然新传统集中于抑制法官们的冲动,人民担心法官们的冲动的原因在于担忧法官们依本能行事会否定人民作出自己的选择的权力。老传统强调让人民尽可能得偿所愿,新传统强调宪法有时会妨碍人民获得想要的东西。

在《平价医疗法案》一案意见书的前几段,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借用了两种司法克制传统。第一个传统:“最高法院成员享有解释法律的权力;我们既没有相关专业知识也没有特权进行政策判断。那些决策被委任给了我们的国民选出来的领导人,如果人民不认可他们,他们会被赶下台。”在他的意见书的结论部分,他说道:“但本法院对《平价医疗法案》所体现出的智慧不发表任何意见。在宪法之下,该判断是留给人民的。”第二个传统:“不过,我们对政策事务的遵从变成了对法律事务的弃绝……我们对于国会政策判断的尊重……绝不能够扩展到否定宪法谨慎构建的对于联邦权力的限制的程度……无疑本法院有责任通过驳回那些僭越这些底线的国会法案以实施对联邦权力的限制。”

当然,困难之处在于弄清楚什么时候新的意义上的克制应当取代老的意义上的克制。正如首席大法官对该事宜的看法,宪法对国会规制商业并设定拨款条件的权力的限制是完全明确的,使新的司法克制传统发挥作用;认为国会有权根据商业条款强加个人强制投保是违法的而且可能是蓄意为之。但如果根据征税权驳回该法令也可能是蓄意妄为,因为(在首席大法官眼中)相关法律论据几乎同样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