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后续计量
第七条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解析2-6】成本法核算
投资方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方为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的除外。投资方在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控制时,应综合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和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投资方进行成本法核算时,应仅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份额。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在追加投资时,按照追加投资支付的成本的公允价值及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投资方根据应享有的部分确认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在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内容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例2-7】成本法下的会计处理
2×18年3月5日,A公司通过增发9000万股本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取得B公司20%的股权,该9000万股股份的公允价值为15600万元。为增发该部分股份,A公司向证券承销机构等支付了600万元的佣金和手续费。假定A公司取得该部分股权后,能够对B公司的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
A公司应当以所发行股份的公允价值作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账务处理如下。
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支付的佣金和手续费,应冲减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第八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解析2-7】成本法下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内容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例2-8】成本法下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
甲公司于2×18年4月10日自非关联方处取得乙公司60%的股权,成本为12000000元,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并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2×19年2月6日,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甲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可取得100000元。乙公司于2×19年2月12日实际分派现金股利。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的影响。
甲公司应进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第九条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都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
【解析2-8】权益法核算1
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方在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时,应综合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和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在综合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和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后,如果认定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拥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投资方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应仅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份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投资方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应同时考虑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份额。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的会计处理如下。
1.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或追加投资的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应当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取得投资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3.持有投资期间,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分别以下情况处理:对于因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而产生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方应当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对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因素导致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评估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潜在表决权的影响,但在确定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时,潜在表决权所对应的权益份额不应予以考虑。
在持有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中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归属于被投资单位的金额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此外,如果被投资单位发行了分类为权益的可累积优先股等类似的权益工具,无论被投资单位是否宣告分配优先股股利,投资方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时,均应将归属于其他投资方的累积优先股股利予以扣除。
【解析2-9】权益法核算2
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按持股比例等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投资企业对于纳入其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规定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确认应收股利,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解析2-10】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首先要判断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大小关系,然后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
【例2-9】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A公司于2×18年1月取得B公司30%的股权,支付价款9000万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2500万元(假定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
在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过程中,所有股东均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A公司在取得B公司的股权后,派人参与了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因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A公司对该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取得投资时,A公司应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9000万元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6750万元(22500×30%),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如果本例中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6000万元,A公司按持股比例30%计算确定应享有10800万元,则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1800万元应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例2-10】权益法下投资损益的确认
甲公司于2×17年1月10日购入乙公司30%的股份,购买价款为3300万元,并自取得投资之日起派人参与乙公司的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取得投资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9000万元,除表2-2所列项目外,乙公司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
假定乙公司于2×17年实现净利润900万元,其中,在甲公司取得投资时的账面存货有80%对外出售。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会计年度及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按年限平均法(直线法)提取折旧或摊销,预计净残值均为0。假定甲、乙公司间未发生任何内部交易。
表2-2 乙公司相关资产的信息
甲公司在确定其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时,应在乙公司实现净利润的基础上,根据取得投资时乙公司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差额的影响进行调整(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影响)。
存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调减的利润=(1050-750)×80%=240(万元)
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调整增加的折旧额=2400÷16-1800÷20=60(万元)
无形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调整增加的摊销额=1200÷8-1050÷10=45(万元)
调整后的净利润=900-240-60-45=555(万元)
甲公司应享有份额=555×30%=166.50(万元)
确认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如下。
第十二条 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解析2-11】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与亏损
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与亏损要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的有关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例2-11】顺流交易
甲企业持有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的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2×17年,甲企业将其账面价值为600万元的商品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至2×17年资产负债表日,该批商品尚未对外部第三方出售。假定甲企业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两者在以前期间未发生过内部交易。乙公司2×17年净利润为200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
甲企业在该项交易中实现利润400万元,其中80万元(400×20%)是针对本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的权益份额,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抵销,即甲企业应当进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甲企业如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在个别报表已确认投资损益的基础上进行以下调整。
【例2-12】逆流交易
甲企业于2×17年1月取得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假定甲企业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2×17年8月,乙公司将其成本为600万元的某商品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甲企业,甲企业将取得的商品作为存货。至2×17年资产负债表日,甲企业仍未对外出售该存货。乙公司2×17年实现净利润为320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
甲企业在按照权益法确认应享有乙公司2×17年净损益时,应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进行上述处理后,甲企业有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甲企业持有存货的账面价值当中,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以下调整。
假定在2×18年,甲企业将该商品以1000万元的价格向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因该部分内部交易损益已经实现,甲企业在确认应享有乙公司2×18年净损益时,应考虑将原未确认的该部分内部交易损益计入投资损益,即应在考虑其他因素计算确定的投资损益基础上调整增加80万元。
第十四条 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
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解析2-12】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1
(一)公允价值计量转权益法核算
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长期股权投资相关核算内容进行会计处理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在转按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方应当按其确定的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为取得新增投资而应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原持有的股权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直接转入留存收益。然后,比较上述计算所得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按照追加投资后全新的持股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在追加投资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例2-13】公允价值计量转权益法核算
2×18年2月,甲公司以9000000元现金自非关联方处取得乙公司10%的股权,将其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20年1月2日,甲公司又以18000000元的现金自另一非关联方处取得乙公司15%的股权,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20000000元,甲公司原持有乙公司10%的股权(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为15000000元(假定其公允价值在2×18年年末未发生改变)。取得该部分股权后,甲公司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对该项股权投资转为采用权益法核算。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
本例中,甲公司原持有10%股权的公允价值为15000000元,取得成本为9000000元,其公允价值在2×18年年末未发生改变,因此,在2×20年1月2日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为6000000元(15000000-9000000),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为取得新增投资而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为18000000元,因此,甲公司对乙公司25%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为33000000元。
甲公司对乙公司新持股比例为25%,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30000000元(120000000×25%)。初始投资成本(33000000元)大于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30000000元),因此,甲公司无须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2×20年1月2日,甲公司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例2-14】公允价值变动处理
沿用【例2-13】,如果甲公司将以9000000元现金自非关联方处取得乙公司10%的股权,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其他条件均未改变。
甲公司原持有10%股权的公允价值为15000000元,取得成本为9000000元,因此,在2×20年1月2日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6000000元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在改按权益法核算时转入留存收益。
2×20年1月2日,甲公司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二)公允价值计量或权益法核算转成本法核算
投资方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长期股权投资相关核算内容进行会计处理的权益性投资,或者原持有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本章前述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有关内容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 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解析2-13】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2
(一)权益法核算转公允价值计量
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因部分处置等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不能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按照长期股权投资相关核算内容对剩余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例2-15】权益法核算转公允价值计量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对该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2×18年10月,甲公司将该项投资中的60%出售给非关联方,取得价款32000000元。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甲公司无法再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将剩余股权投资转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出售时,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48000000元,其中投资成本39000000元,损益调整为4500000元,其他综合收益为3000000元(为被投资单位其他债权投资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为1500000元;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为21000000元。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确认有关股权投资的处置损益。
(2)由于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将原确认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3)由于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4)剩余股权投资转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当日公允价值为21000000元,账面价值为19200000元,两者差异应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二)成本法核算转权益法核算
因处置投资等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由能够实施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首先应按处置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然后比较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时(转为权益法核算)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投资方应享有的份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扣除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和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投资之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享有的份额,调整当期损益;对于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例2-16】成本法核算转权益法核算1
甲公司原持有乙公司60%的股权,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2×18年11月6日,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30000000元,未计提减值准备,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的1/3出售给非关联方,取得价款18000000元,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80000000元。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甲公司不再对乙公司实施控制,但具有重大影响。甲公司原取得乙公司60%股权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45000000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自甲公司取得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至部分处置投资前,乙公司实现净利润25000000元。其中,自甲公司取得投资日至2×18年年初实现净利润20000000元。假定乙公司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也未发生其他计入资本公积的交易或事项。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
甲公司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益。
(2)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0000000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2000000元(20000000-45000000×40%)为商誉,该部分商誉的价值不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处置投资以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享有被投资单位自购买日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之间实现的净损益为8000000元(20000000×40%),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处置期初至处置日之间实现的净损益2000000元,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首先,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然后,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例2-17】成本法核算转为权益法核算2
2×17年1月1日,甲公司以30000000元现金取得乙公司60%的股权,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5000000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2×19年10月1日,乙公司向非关联方丙公司定向增发新股,增资27000000元,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甲公司对乙公司持股比例下降为40%,对乙公司丧失控制权但仍具有重大影响。2×17年1月1日至2×19年10月1日期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25000000元。其中,2×17年1月1日至2×18年12月31日期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20000000元。假定乙公司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也未发生其他计入资本公积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交易或事项。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
2×19年10月1日,甲公司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按比例结转部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确认相关损益。
27000000×40%-30000000×(60%-40%)÷60%=800000(元)
(2)对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三)成本法核算转公允价值计量
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因部分处置等情况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不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按照长期股权投资相关核算内容进行会计处理,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例2-18】成本法核算转公允价值计量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60%的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对该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2×19年8月,甲公司将该项投资中的80%出售给非关联方,取得价款90000000元,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甲公司无法再对乙公司实施控制,也不能施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将剩余股权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出售时,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90000000元,剩余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为22000000元。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
甲公司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确认有关股权投资的处置损益。
(2)剩余股权投资转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当天公允价值为22000000元,账面价值为18000000元,两者差异应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四)权益法下的调整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相应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情况下,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处置损益。
全部处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原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全部转入当期投资收益。部分处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原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处理,并按比例结转。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应当按比例结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例2-19】权益法下的调整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40%的股权并采用权益法核算。2×18年7月1日,甲公司将乙公司 20%的股权出售给非关联的第三方,对剩余20%的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甲公司取得乙公司股权至2×18年7月1日期间,确认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为8000000元(为按比例享有的乙公司其他债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享有乙公司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为2000000元。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
甲公司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因此,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应按比例结转。甲公司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假设,2×18年7月1日,甲公司将乙公司35%的股权出售给非关联的第三方,剩余5%股权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甲公司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按照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核算内容进行会计处理,因此,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应全部结转。甲公司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如果上述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股权投资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所处置的股权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先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到丧失控制权时再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的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 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未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不再符合持有待售资产分类条件的,应当从被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之日起采用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分类为持有待售期间的财务报表应当作相应调整。
【解析2-14】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重分类要根据本准则具体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对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例2-20】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A企业原持有B企业40%的股权,20×6年12月20日,A企业决定出售10%的B企业股权,出售时A企业账面上对B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构成为:投资成本1800万元,损益调整480万元,可转入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10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200万元。出售取得价款 705万元。
(1)A企业确认处置损益的账务处理如下。
(2)除应将实际取得价款与出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结转,确认出售损益以外,还应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资本公积的部分按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投资方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解析2-15】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如下。
1.本科目核算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
2.本科目可按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3.资产负债表日,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5.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减值准备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准则在对该项目的会计处理上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企业今后无法再通过转回资产减值准备来操纵利润,至少在这方面使得利润操纵空间变得越来越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财务报告更加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