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条文释义与案例详解(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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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后续计量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除外。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例3-7】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模式下的后续支出计量

甲企业的一栋办公楼出租给乙企业使用,已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假设这栋办公楼的成本为1800万元,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使用寿命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按照经营租赁合同约定,乙企业每月支付甲企业租金8万元。当年12月,这栋办公楼发生减值迹象,经减值测试,其可收回金额为1200万元,此时办公楼的账面价值为1500万元,以前未计提减值准备。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计提折旧。

每月计提的折旧=1800÷20÷12=7.5(万元)

(2)确认租金。

(3)计提减值准备。

【解析3-10】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已出租的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进行计量,并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第十条 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例3-8】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模式下的后续支出计量

甲公司为从事房地产经营开发的企业。2×18年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将甲公司开发的一栋精装修的写字楼于开发完成的同时开始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为10年。当年10月1日,该写字楼开发完成并开始起租,写字楼的造价为9000万元。2×18年12月31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9200万元。假设甲公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2×18年10月1日,甲公司开发完成写字楼并出租。

(2)2×18年12月31日,按照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解析3-11】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根据准则第十条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意味着投资性房地产可以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直接交易。

所在地,通常是指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城市。对于大中城市,应当具体化为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城区。

活跃市场,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场:(1)市场内交易对象具有同质性;(2)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3)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

2.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同类或类似的房地产,对建筑物而言,是指所处地理位置和地理环境相同、性质相同、结构类型相同或相近、新旧程度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建筑物;对于土地使用权而言,是指同一城区、同一位置区域、所处地理环境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土地。

第十一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解析3-12】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其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相关的账务处理如下。(1)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按其差额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2)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按其余额做相反的分录,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

第十二条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例3-9】投资性房地产后续支出计量方式的变更

2×17年,甲企业将一栋写字楼对外出租,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2×19年2月1日,假设甲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满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的条件,甲企业决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该写字楼进行后续计量。2×19年2月1日,该写字楼的原价为9000万元,已计提折旧270万元,账面价值为8730万元,公允价值为9500万元。甲企业按净利润的10%计提盈余公积。假定除上述对外出租的写字楼外,甲企业无其他的投资性房地产。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解析3-13】转换日的确定

1.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是指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房地产。其转换日为房地产达到自用状态,企业开始将房地产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的日期。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或者自用建筑物、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改为出租,其转换日为租赁期开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