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總說心理的變態異常由起之原理,由是不可不就其各項而細論之。故變式的心理學,亦準正式的心理學,分總論、各論之二段,而由是移於各論,因更揭表明示妖怪之要素如左:
此要素者,妖怪之起因,而非迷誤之原因。迷誤之原因,以既於第六講說明,故略之。以上所揭種種之要素,一部分或全部分相合而組織世之所謂妖怪,分解之而一一說明之,決非真妖怪。其理由在各論,而各論主說明心理現象上所起之妖怪,即就此要素中,除外界之部,而就中間、內界之二者,一一舉示其例證,是即所謂以心理學為牙城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