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書信拍賣的情與法
今年五、六月間的春季拍賣,最受社會關注的熱點不是齊白石、張大千,而是名人書信拍賣。起因是保利、中貿聖佳等多家拍賣公司接受了錢鍾書、楊絳夫婦的手稿,其中有一部分為書信。消息發佈以後,楊先生通過各種方式表示了強烈的反對。名人寫給他人的信件被送上拍賣行拍賣以換錢,委託人和拍賣人立刻被推上風口浪尖,形成了很大的壓力。先是保利宣佈撤拍三封信件,最終,上拍一百多件信件和手稿的中貿聖佳,也在猶豫了幾天之後,宣佈撤拍。故事似乎到此結束,不料又殺出上海古籍出版社原社長魏同賢先生,他在媒體上發表聲明,指認保利拍賣的錢鍾書、楊絳寫給魏本人的兩封信是偽作,並提供了一些根據。這又將問題的性質引向了另一個層面。一紙信札,竟引出了這麼多的故事和爭議。
事情應該說圓滿結束。楊絳先生的訴求也已達到。拍賣行尤其是中貿聖佳稱拍賣未觸及法律紅線,強調撤拍只是出於對楊絳的尊重,這也屬顧全大局了。但筆者作為旁觀者細細閱讀一篇篇義憤填膺的文字,卻感到其中的某些道理並未說清。理越辯越明。在此姑且作為一家之言發點評論,不當之處,敬請專家賜教。
拍賣名人書信是否合情、是否合法,這是兩個最要分清的問題。筆者看了反對拍賣的某些文章,儘管站在道義和情感的立場,卻又更多地提及法律主張,牽強之處頗多。
一、書信拍賣的物權問題。有一個人的文章說書信是特殊物權,收信人沒有權利單方面將此送上拍賣會。真是這樣的嗎?筆者的回答是否定的。儘管書信很特殊,信的內容和形制各種各樣,但物權是確實無疑的。首先歸收信人所有,收信人傳給後代,或傳給他人,或轉售他人,跟其他的物權是一樣的,不必太過玄乎。這裏,也不涉及信件最終的所有人是否有權利處置的問題。關注這次楊絳的要求,她也不是要收回書信,或分割拍賣所得。可見物權是確定的,物權人有權處置包括送拍。書信交易,在當事人不在世的情況下,問題其實是簡單的,像張伯駒買進收藏陸機的《平復帖》,葉公綽轉賣給上海博物館的王獻之《鴨頭丸帖》,本來都是書信,隨物權交易也是古已有之。在西方,名人書信的拍賣更是名目繁多,見怪不怪。
二、書信拍賣的著作權問題。不止一個人說拍賣私人書信,侵犯了寫信人的著作權,構成了侵權。筆者認為這是概念的錯誤。還有人舉例說作者的書信集出版,出版社要得到著作權人(寫信人)或著作權繼承人的同意,現在公開拍賣發佈,為什麼不徵求著作權人(寫信人)的同意?回答是全世界古往今來拍賣名人信件和美術品,均不必徵求著作權人的同意。因為拍賣的主體是交易行為,不是出版行為。在拍賣中,為了準確地介紹商品(書信、美術品、古董)需要印製圖錄,為了顯示公正和合理,需要舉辦公開的展示讓買受人有機會看到原物,而不至於坑蒙拐騙。這裏的拍買圖錄(樣本),不具有出版物的性質,也沒有出版機構的署名和不使用書號;這裏的展覽只等同於商場的陳列,也不涉及著作權。藝術品拍賣是特殊商品的特殊交易方式,其特殊性在此也可體現。筆者早先也碰到過類似的問題,朵雲軒早期舉辦書畫拍賣時,有位畫家的後代來索要圖錄的作品稿費,威脅不給要把筆者告上法庭,顯然是搞錯了概念所致。後來知道了這是多少年來的國際慣例,又看到了頒佈的《拍賣法》,這些問題就自然而然地解決了。如今,為了反對拍賣名人書信,又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主張名人權利,其實並不合符法理。如果著作權法越位,全世界有著作權的作品均不能由物權人決定去交易,這會造成多大的混亂(拍賣行、畫廊都無法辦了)。
三、名人書信拍賣涉及的隱私權問題。這倒是說到了問題的關鍵。但筆者發現混亂在於,很多人把私信和私信中的隱私混為一談,從而又造成概念不清。這次拍賣名人書信引起筆者對書信的研究,才發現信實在是最複雜的一種文體。信通常是一個人寫給另一個人的。但信不等同私信,很多信恰恰是“公信”。一九五八年彭德懷元帥上書毛澤東主席,是寫給個人的,但雙方身份不同,是下級寫給上級的工作信件,後來印發成了公開信。說明私信有時不私。其次,即使私信,也不等於談及隱私,此“私”非那“私”也。為了弄清這個問題,筆者在寫此文時特地請教了上海一位資深的大律師。他認為,不能認為凡私信必涉及隱私,大量的私信不言私,法律上關於隱私有統一的界定,不是由寫信人和收信人任意認定的。
查文書獲知,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私人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只有《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講民事權益範圍中包括了隱私權。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範疇:一、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和電話號碼。二、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室,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全。三、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四、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佈其財產狀況。五、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它們公開。六、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係並非法公諸於眾。七、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佈。八、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佈。九、暴露公民的個人資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範圍。十、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十一、未經他人許可,私自公開他人的秘密。
以上未提及拍賣私人信件,但據此判斷,拍賣的私信涉及寫信人的隱私或個人秘密(可能還涉及收信人的),才構成侵犯隱私權。這也是拍賣名人書信的要害和關鍵。
根據以上分析,筆者建議私信拍賣中幾方主體的行為準則應該是:
1、名人或名人的家屬涉及書信被拍賣,是否具有符合法律的主張,關鍵是看信件是否涉及個人隱私。如有,則訴求具有強制的法律作用;如沒有,則還可以提出道德主張,爭取輿論的同情和支持,達到迫使拍賣行終止的結果。但後者不等於是法理上的勝利。如拍賣行不肯撤拍,並繼續拍賣,則名人一方如走向法庭訴訟,則勝負將由法院裁定,名人一方未必穩操勝券。
2、以拍賣行來說,由這次的個案分析,可以發現名人書信雖然是收藏家喜愛的一個品種,但拍賣也有如下風險:一是如拍賣的信件涉及寫信人隱私,則要承擔法律責任;二是如拍賣偽信並由當事人指認,則要承擔法律和名譽的雙重責任(這與藝術品的贗品是不同性質的);三是不涉及名人隱私之信件,如相關方提出撤拍訴求,拍賣行也會受到道德和情義的譴責,儘管交易可能合法。
3、委託人即物主的風險。當物主、委託人和收信人是同一個人,當信件不涉及隱私權問題,儘管拍賣行有為委託人保密的原則,但一旦公之於圖錄和展廳,則收信人的身份已使你在道德層面上處於不利地位,極易受到名人及後代的譴責和輿論的壓力。這次收信人之一的包立民先生也同意並聲明撤拍,魏同賢社長聲明此係偽信,也是向公眾表明自己的立場。據此,物主將名人信件送拍尤其在對方健在的狀況下,這種風險是比較大的。故要三思而行,慎之又慎。
最後由此想到,我們處在一個新情況新問題大量湧現的時代,法律也存在着滯後。因此,加強研究,確保當事人雙方的權益,該是多麼重要。
(撰於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原刊於《拍賣報》《典藏》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