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 裁決
仲裁庭在任何適當的時候都能作出裁決,26並能同時就不同時間就爭議不同的部分作裁決。27書面裁決的格式並沒有一定的規格,但是按書寫判詞的原則,書面裁決大概應包含兩個部分。
第一部分是就仲裁過程作程序性記錄。裁決道出雙方間的仲裁協議和雙方的爭議。之後裁決敍述性地指出仲裁庭的委任和開庭審案的過程。敍述應記錄雙方曾呈交過仲裁庭的狀書和仲裁庭曾發出過的指令,並指出仲裁庭正式審理案件的時間。
裁決首部分的末段應明確指出:仲裁庭在聽取及考慮雙方提供的證據和相關的仲裁狀書及陳詞後,現作出以下裁決命令。有關命令的詳細原因在裁決第二部分詳述,裁決的原因是整個裁決的一部分。
筆者提議仲裁庭在書寫裁決原因時可跟隨與以下相若的結構:28
1.簡介部分:應歸納雙方同意讓仲裁庭裁決的爭議問題;
2.背景部分:歸納雙方不爭議的案情,並簡述要解決相關問題所必須考慮的適用法律,有關法律的解釋只需足够讓讀者明白仲裁庭的裁決即可;
3.討論部分:將簡介內指出的問題逐一作仔細解答和解釋裁決理由。在解釋原因時,仲裁庭應把該問題的「敗訴方」論據列出,並解釋該論點為何不被接納;
4.總結部分:仲裁庭列出裁決的決定,並仔細地列出命令和濟助的細節。
分開兩部分書寫裁決的原因是方便在需要把裁決轉化成法庭判決時,法庭能即時採納裁決第一部分(裁決的流程和命令的總結)成公開的判決。涉及雙方私隱細節的第二部分則不被公開。
按《仲裁條例》第六十一條,裁決必須以書面作出,並要有仲裁員簽署。裁決必須附有日期,並指明仲裁地點。裁決必須附上理由。仲裁過程以「最終裁決」作結。29故仲裁庭需留意相關仲裁規則的時間條款,避免一不留意讓裁決失效。30
仲裁庭的權力在仲裁完結後即告失效。法律上,這代表仲裁庭失去司法管轄權就爭議的任何部分作任何裁決。唯一的例外是雙方按第六十九條申請仲裁庭更正或解釋已作出的裁決。31
裁決頒布後可能會有其他事項需要仲裁庭處理,通常的事項包括仲裁費用的審核和分配,或就某初步裁決作跟進。
由於有善後需要,仲裁庭在審訊後所頒布的裁決通常叫做「最終裁決首部分」或其他類似字眼,以突顯仲裁庭的管核權尚未完結。
仲裁庭頒布濟助的權力與法庭的民事法庭對等。32故除非雙方另行協議,否則仲裁庭可强制要求當事人作特定行為,如履行合約等。要注意的是,無論雙方是否另有協議,仲裁庭均無權强行執行土地協議或任何給予任何涉及土地的濟助。
仲裁庭可要求雙方支付仲裁全部或部分的訟費。33在考慮訟費時仲裁庭需考慮雙方間曾作出的和解協議。
實際上,仲裁庭在裁決前並不知悉雙方的和解過程,以避免仲裁庭被協議影響。因此,仲裁庭可在裁決中就訟費作初步分配,並在得悉和解過程的細節後,才按協議條件或於裁決後才調整訟費決定。
另一個辦法是雙方能向仲裁庭呈上藏有和解提議的保密信。仲裁庭承諾只有在裁決頒布後,考慮訟費時方會參考信件內容。
除非雙方協議訟費由法庭審核,否則仲裁庭必須決定仲裁訟費數目。34
仲裁庭需送遞裁決給予雙方。35但若仲裁庭未被完全支付其費用時,仲裁庭則有權扣留裁決直至收到費用為止。36如果雙方認為仲裁庭費用太高,當事人可向法庭申請調整仲裁庭收費。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