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導讀(1)
第一节 管轄權和可受理性一般問題
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屬國際法庭或仲裁庭的初步審議事項,其目的是首先確認該法庭有權裁決當事方提交的爭端,以確定是否就實體法律權利和義務作出裁決。本書的導論部分已對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涵蓋的法律問題予以簡要梳理。根據“管轄權自定原則”(competence-competence doctrine),管轄權和可受理性事項的決定權也屬該法庭。
在南海仲裁案中,中菲在本案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上存在嚴重分歧。依據《海洋法公約》第十五部分,仲裁庭有義務首先認定菲律賓所提交的爭端是否屬有關《海洋法公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以滿足管轄權要求),而且還需要裁定菲律賓將有關爭端提交《海洋法公約》附件七仲裁在程序上是否合法(以滿足可受理性要求)。在2015年10月29日第一階段裁決中,仲裁庭主要從爭端的識別、第三方介入以及管轄的前提、限制與例外三個方面加以闡述,在第二階段的審理過程中則對剩餘的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作出處理。
可以說,在南海仲裁案中,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更具決定性意義,一個在管轄權和程序問題上存在錯誤的法庭,其所作實體裁決亦可能被當事國藉此主張無效。仲裁庭在初步審議事項上是否做到了公正、合法,也將深刻地影響未來南海各個當事國選擇何種路徑解決彼此錯綜複雜的領土和海洋爭端。
本章的五篇文章分別從南海仲裁案仲裁庭面臨的管轄權和可受理性一般問題中,選取最具爭議的幾個熱點問題予以評析,力求客觀、全面地闡明南海仲裁案為何不具有程序上的合法性。
在《中國對南海諸島的主權與南海仲裁案》一文中,作者提綱挈領地指出南海仲裁案一開始就是非法、無效的,對仲裁庭濫用權力、自我擴張管轄權的行為予以批評。針對那些主張中國應出庭應訴的聲音,劉楠來教授有著自己獨立的見解,提醒讀者應從國際政治的現實層面看待一項法律程序的運作,中國不接受、不參與仲裁有著多方面的考量。
針對本案的可受理性問題,《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83條“交換意見的義務”看南海仲裁案裁決的違法性》一文認為,菲方是否盡到“交換意見的義務”這一問題,是對當事國是否善意履行國際法義務的拷問,也體現了《海洋法公約》爭端解決機制對談判解決爭端與合作精神的重視。作者余敏友教授和謝瓊博士認為,仲裁庭就該問題所作裁決存在嚴重缺陷,理由主要有二:首先,用來證明履行交換意見的義務的事實不屬第283條所指“交換意見”;其次,仲裁庭割裂交換意見的義務與談判的義務之間的有機聯繫,從而使“交換意見的義務”本身毫無意義,有悖《海洋法公約》的目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8條“任擇性例外”與南海仲裁案》一文聚焦管轄權例外情形在本案的適用。作者劉丹副研究員首先研究《海洋法公約》第298條的締約背景,認為該條款不僅免除特定海洋事項的管轄權,而且為具有領土主權爭端內容的“混合爭端”能否納入仲裁庭的強制管轄範圍帶來疑問。通過剖析“歷史性海灣或歷史性所有權”、“軍事活動爭端”、“執法活動爭端”、“混合爭端”若干類管轄權例外事項的內涵,該文認為,從南海仲裁案兩份裁決來看,仲裁庭在管轄權問題上顯現出擅自擴權之舉。
近年來,國家拒絕出庭的現象似有回升的趨勢。譬如,巴基斯坦拒絕出席馬紹爾群島在2014年向國際法院提起的訴訟案下的庭審程序;2015年7月,克羅地亞中途退出了其與斯洛文尼亞之間的領土與海洋爭端仲裁程序;2018年6月18日,委內瑞拉向國際法院發出通知,宣佈其不參加圭亞那提起的訴訟程序,該案涉及一項1899年的仲裁裁決的效力問題;中國從南海仲裁案程序啟動之後堅持“不接受、不參與”的立場;與此同時,俄羅斯在另一個《海洋法公約》附件七仲裁程序和國際海洋法法庭的臨時措施案(“極地曙光號案”)中也採取了相似的立場。頻繁發生的不出庭行為引發了《海洋法公約》附件七仲裁程序是否被濫用的質疑。“極地曙光號案”和南海仲裁案兩個案件的裁決均認定,一方缺席或未能進行辯護並不妨礙訴訟程序的進行,也不會阻止法庭作出裁決,同時承認法庭有義務保障不出庭一方的權利。《由“極地曙光號案”和南海仲裁案看國際爭端解決機構對於不到庭之態度》一文闡述了荷蘭訴俄羅斯“極地曙光號案”和南海仲裁案中國際法庭對當事國不到庭的裁決,作者張晏瑲教授分析國際爭端解決機制對於不到庭的態度,並從中歸納出不到庭立場的利弊。
一個國家不接受和不承認一項國際判決或裁決並不罕見,世界各大地理區域內的某些國家都曾經不接受和不承認某項國際判決或裁決。在《中國不接受和不承認南海仲裁案終局裁決的正當性》一文中,余民才教授認為國家不接受和不承認的原因很複雜,最主要的是有關法律機構越權管轄和錯誤適用法律。該文指出,南海仲裁案仲裁庭背離國際法院和先前附件七仲裁庭確立的既定法理,錯誤定性南海仲裁案的本質,越權管轄中菲南海島礁主權爭端和海洋劃界爭端,錯誤解釋和適用相關條款,因此中國有正當理由予以不接受和不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