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重組目標及約束條件
3.1 廣東省政府的重組目標
1999年5月25日,粵海、南粵債權人第三次會議在香港召開。會上,廣東省政府向債權人介紹了粵海和南粵截至1998年12月31日的財務狀況,並提出債務重組方案。
廣東省政府對於重組提出的目標是:把粵海和南粵組建成能夠在金融市場上自主融資、嚴格遵守香港和其他有關國家、地區的法律、按照國際慣例進行管理、以支持廣東經濟發展和以利潤最大化為經營目標的股份制企業。這一重組目標包含如下內容:
一是把粵海和南粵重組成一個統一的企業集團。這樣考慮的原因:第一是形成規模經濟的需要。南粵的總資產僅佔粵海總資產的十分之一強,作為一個獨立於粵海之外、歸廣東省政府直接持股的海外企業沒有太大的存在必要;第二是適應香港和澳門經濟聯繫緊密的需要。就嚴格的意義講,澳門除旅遊產業之外,並沒有形成自己獨立的產業結構。如果把香港作為一個獨立的經濟圈,事實上澳門應被包括其中;第三是方便債務重組。廣東省政府重組粵海和南粵的基本立場是與債權人共同承擔損失,而廣東省政府承擔經濟損失的途徑是注入東深供水項目,無疑,把粵海和南粵作為一個整體在具體操作時要方便得多。
二是使重組後的新粵海能夠完全依靠自己,而非政府的信譽在國際金融市場上進行融資。按照香港的實際情況,一個企業的EBITDA至少是利息支出的2倍,資產負債率要在60%左右才能做到依靠自己的實力在市場上籌措資金。這個目標對重組後新粵海的發展無疑十分重要。否則,即使重組成功了,新粵海最多也只能成為一個還債機器。
三是重組後的新粵海要依法經營。形成粵海和南粵嚴重資不抵債的原因之一是違法經營。在法制尚在開始健全過程中的中國大陸,人們判斷企業經營行為的是非標準雖然開始向法律和行政法規靠攏,但長期形成的“公”與“私”的判斷標準仍然左右着企業經營管理者的行為,甚至左右着企業監管部門懲罰的標準。“只要沒有把錢往自己口袋裏裝,就不犯法,也算不上甚麼大問題。”這種錯誤認識隨着海外中資企業的建立,被不知不覺地帶到了海外,其直接結果是一些經營管理者一心為公地無視所在地區或國家的法律去追求利潤目標和經營規模;間接結果是個別膽大妄為之徒打着“一心為公”的幌子鑽所在地區或國家對中資企業監管上的漏洞,大肆挪用公款、轉移國有資產。因此,在管理體制上使重組後的新粵海能夠依法經營是非常必要的。
四是重組後的新粵海要按照國際慣例進行經營管理。國際上通行的一些企業經營管理辦法,如人事管理、資產管理、薪金制度等,總有其合理、先進的一面。中國的海外企業如果沒有一套與其生存空間中的其他企業大體相同的管理體制,或者比它們更先進的管理體制,就很難適應海外的經營環境,在激烈的競爭中生存與發展。
五是重組後的新粵海以支持廣東經濟發展和利潤最大化為經營目標。支持廣東經濟發展可以使新粵海的經營結構與廣東的產業相適應,使其在競爭中具有天然的優勢;追求利潤最大化才會使新粵海有可能在經營管理上擺脫體制方面的各種弊端。
六是把新粵海辦成真正的股份制企業。這樣考慮的目的是要使新粵海的董事會能夠真正發揮董事會對經營班子的監督和管理職能,這也是按照國際慣例進行經營管理的必要條件。粵海陷入巨大財務危機的事例說明,在走向市場經濟的改革過程中激勵是重要的,但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監督約束機制可能更重要,沒有監督約束的激勵,會產生權力的濫用。約束和監督是現代公司管理的重要研究領域,西方發達國家的實踐表明,發達的資本市場是建立有效監督機制的基礎,當企業主要通過資本市場融資時,公司就會受到專門的審查。此外,財務報表的公開披露、紅利政策的實行、債券評級、債券條款、政府法規、嚴格的法律制度以及通過董事會的監督、防止少數人權力濫用等等,都是監督約束機制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