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海重组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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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談判雙方的對峙

5.1 債權銀行的反應

1999年6月30日下午,債權人對“5·25債務重組方案”的回應通過重組顧問高盛電傳到廣東省政府。

債權人的回應是分別以粵企和南粵債權銀行委員會和債券持有人委員會的名義,同時以致廣東省政府常務副省長王岐山的信的形式作出的。

粵企和南粵債權銀行委員會回應的主要內容:一是導致粵企和南粵嚴重資不抵債的責任全部在於廣東省政府;二是任何重組建議都必須令“財務債權人的債權最終有實質機會獲全數清償”;三是債權人的債權必須連本帶息由廣東省政府負責償還。

粵企和南粵債權銀行認為,他們在過去之所以向粵企和南粵提供貸款,“是考慮到粵海企業集團和南粵集團均為省政府實際擁有和控制的企業。信貸風險的評估也是在這個基礎上相應作出的。因此,對於省政府就隨後發現的問題上表示財務債權人與省政府共同承擔責任(in the same boat)的看法,監察委員會不敢苟同。”其理由是:

第一,“粵海企業和南粵的董事及主要管理人員是由省政府委任的,其中多位亦為省政府的官員”。第二,“粵海集團的策略性計劃是與省政府協商並需省政府批准後才實施的”。第三,“粵海集團的投資及項目是在廣東省二十年計劃的前提下,為了促進廣東省的經濟需要和發展而進行的”。第四,“財務債權人向粵海集團提供的貸款中,有很大比例的貸款是由粵海集團之外,而顯然是由省政府控制的企業所獲得的,而這些經粵海企業和南粵所出的投資和貸款現在看來有大部分完全無法收回”。第五,“於1998年5月29日,省政府全資擁有的廣東粵海控股有限公司聲稱擔保可收回粵海企業被拖欠的九十多億港幣應收款。在此基礎上,粵海企業在1997年12月31日的賬面上顯示了七十五億港元的正資產淨值”。第六,“財務債權人所得到的證據有力地顯示:粵海企業、南粵和廣南內部有嚴重的管理不當;會計及其他記錄和其他監控措施完全不足;1997年的賬目有着重大不實和誤導之處;資金被挪用於與粵海企業及南粵經營目的無關或不適當的用途上;粵海集團內部有欺詐行為之嫌疑”。

基於上述各項理由,債權銀行認為廣東省政府對已發生的損失負有責任,應對全部損失作出補償。

所以,他們認為“向財務債權人提出的任何重組建議,都必須令財務債權人的債權最終有實質機會獲全數清償。”但同時他們也在信中提到:“委員會也承認,要達到這個目標,雙方都須作出堅決的承諾。”

顯然,“向財務債權人提出的任何重組建議,都必須令財務債權人的債權最終有實質機會獲全數清償”是粵企和南粵債權銀行的重組目標。在這段咬文嚼字的文字裏,最重要的是實質二字。因為沒有這兩個字眼,整句話的意思就變為:債權人有機會獲得全數清償,同時也必須接受可能承受的部分經濟損失。加上實質二字之後,整句話的潛台詞是:任何形式的削債都是債權銀行不能接受的。

那麼,“雙方都必須作出堅決的承諾”是甚麼意思呢?對於廣東省政府必須作出的承諾,粵企和南粵債權銀行委員會在信中敍述得一清二楚,那就是承諾全數歸還本息。但對債權銀行將做出的承諾卻沒有說明。唯一能夠猜想到的大概只有延長債務期限。

在講明責任和提出“重組”目標之後,粵企和南粵債權人委員會提出了自己關於重組的建議。這些建議可以簡要地歸結為重組需要47億美元。其中廣東省政府要注入現金或優質資產40億美元;用粵企持有的粵投9.8億股股權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將粵企剩餘的資產清盤還債。具體內容是:

第一,廣東省政府向粵投注入價值22億美元的東深供水項目,以此換回粵投的15億股優先股和18億美金的債券。然後,廣東省政府用換回的18億美元的粵投的債券抵償粵企和南粵債權人18億美元的債權。這種安排是廣東省政府“5·25債務重組方案”的重要組成部分,粵企和南粵債權銀行也認為理所應當。

第二,用粵企清盤價值償還債權人的債務。粵企的資產可以分為兩部分,一是其持有的粵投的38.81%的股份,在廣東省政府用水資產與粵投交換15億股普通股和18億美金的債務之後,這一比例將由38.81%降到24.51%;二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資產。粵企和南粵債權銀行認為第一部分的價值為3億美元,應用其抵償債權人的債權,真正做到以股代債,使債權人可享有一定的潛在增值機會;第二部分價值為4億美元,應在“有秩序的逐步結業或進行清盤”過程中償還給債權人。同時提出,如果不對粵企進行清盤,債權銀行將“願意與省府訂立某種形式的協定,在協定項下省府保證向財務債權人支付商定的原粵企清算價值。”即“在一定的期限內向財務債權人支付一筆款項,為數相當於原粵海企業的商定清算價值的淨現值。”

第三,除上述之外,廣東省政府再拿出18億美元的資產或現金,用於償還債權人的貸款。

以上三方面內容構成了粵企和南粵債權銀行的基本態度。除此之外,還有如下一些意見值得在此說明。

其一,他們反對對粵海屬下的粵企、廣南、粵投和南粵中的任何一個企業單獨進行重組,因為它們有眾多的共同債權人。這些共同債權人中“有相當大比例的債權人將其承擔的風險視為對粵海集團的整體風險。這些共同債權人有能力(而且其中相當多的銀行亦有理由)阻止粵海集團中他們有承擔風險的任何部分進行債務重組或債務調整。”“粵海集團各組成部分的重組建議是相互依賴的,單獨重組任何個別債務企業集團的建議是不可行的。”他們甚至明確指出:“任何關於粵投的重組,顯然都必須在粵企、南粵及廣南的(共同)財務債權人對這幾個債務企業集團的重組建議滿意的情況下才可進行。”其二,由廣東省政府繼續為粵企和南粵代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