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十一種類型確認為關聯方交易
制定關聯方披露的會計準則的目的,中外如是,只有一個——提出企業在財務報表中披露關聯方訊息的基本要求。其內容和要求不外是要在企業的財務報表中披露所有關聯方的關係、關聯方交易的相關訊息這兩個方面的狀況。
當然,已經包括在合併財務報表範圍內的各企業之間的交易,為了避免重複和誤會,不用再列出披露;但與合併範圍外各關聯方的關係及其交易仍然要作出披露,以供財務報表的使用者獲得不同的訊息,以便能夠正確鑑別和分別。
甚麼是關聯方?前文已作了剖析——關鍵是鑑別企業與有關企業或個人之間是否存有「十大關係」,而這些關係又有否形成:A、控制?B、共同控制?C、重大影響?
如果有,就必須披露他們之間的關係以及控制、影響企業經營管理的程度。
至於關聯方交易的訊息也很重要,在會計期間有否與企業的關聯方進行交易?抑或全部交易、所有購、銷都是在關聯方中進行?這就特別具有財務分析和審計的意義了。所以,會計期間的關聯方交易必須予以披露,除非這些交易已在合併會計報表時,包含在合併範圍之內,已作了相應的抵減、剔除或累加。
所謂關聯方交易,其實是指關聯方之間轉移資產、勞務或義務的行為,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關聯方披露》第八條規定,通常包括下面的十一種類型:
一、購買或銷售商品。這是最常見的企業之間的風險和報酬的轉移,通過價格去實現;
二、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這是在關聯方交易中常見的;
三、提供或接受勞務。如提供顧問服務或技術服務;
四、擔保和抵押。是保證債權債務關係的實現以及風險轉移的方法;
五、提供資金(貸款或權益性投資);
六、租賃。也是常見的關聯方交易之一;
七、代理。——為對方提供代理的經紀服務;
八、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因應對方要求而放棄或轉移給關聯企業而「平衡業績」;
九、許可協議。——如同意使用企業專利或品牌的許可;
十、代表企業或由企業代表另一方進行債務結算。這是典型的在關聯企業之間轉移義務和轉移風險的做法;
十一、關鍵管理人員報酬。關鍵管理人員報酬是否合理?合法?涉及到投資者的利益(分紅的多少?)、國家利益(所得稅收入的減少)甚至貪污、受賂等違法事件。
上述十一項關聯方交易行為和狀況必須如實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