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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志愿兵

1954年9月,政务院举行第224次政务会议,会上通过了《关于征集补充兵员的命令》。《命令》指出,这次征集补充兵员,贯彻义务兵役制的基本精神,有了服役期限的规定,是以义务兵役制代替志愿兵役制的一种过渡办法,也是义务兵役制的开始。

志愿兵是现役士兵的一种。1984年颁布的《兵役法》规定,超期服现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期满5年,已成为专业技术骨干的,由本人申请,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改为志愿兵,其服役期限,自改之日起,至少8年,不超过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如果军队有特殊需要,本人志愿,经军级以上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

志愿兵退现役后,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给予鼓励,增发安家补助费,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