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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自留地

中国农业合作化以后,由集体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少量土地,称为自留地。1955年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规定:“社员应该有小量的自留地,大约相当于全村每人平均土地的2%-5%作为菜园,或者用以经营某些补充的农作物和农业副业。自留地的产品供给家用,也可以在市场上出售。”所以,自留地是社员生活的辅助来源,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自留地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社员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出租、转让和买卖。人民公社化后,曾将自留地面积调至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5%—7%,一般不超过15%。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自留地基本消失。

自留地虽然面积很小,性质仍属集体,但在当时它是唯一可以由社员自己决定种什么,怎样种的土地。自留地上的作物往往比公社的好,所以至今这个词仍在民间使用,一定程度上它代表着特殊政策、特殊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