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灯绳(增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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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序

中国古代,法律用于惩恶,所谓讲法律以儆愚顽。这个传统,一直延续到20世纪,甚至不绝于今日。不过,共和时代的法律,毕竟不同于古昔。不但普通法律之上有宪法,公法之外有私法,即使名为刑法的这支法律,也大不同于传统的刑律。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人权的价值,权利保障的理念,贯穿于现代法制,也包括定罪名之制的刑法。中国今日之刑事法律制度,其实是在此二者之间,仍在传统刑律转向现代刑法的途中。当下中国社会诸多问题,折射于刑案,如刘涌案、赵作海案、佘祥林案、崔英杰案、许霆案、梁丽案、邓玉娇案、李庄案、吴英案等,成为公众关注焦点,主要原因在此。

仁文,刑法学者,其关怀却不止于刑法一科。他面向社会,向公众发言,但不从流俗,坚守独立思考的理性立场。他也从理性中抽取原则,但并不高标理想,罔顾经验与现实。这些特点,在他关于比如“见危不救”应否入刑、“欠薪”应否写入刑法、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等问题的讨论中,表露无遗。仁文也是死刑的坚决反对者。他对死刑问题有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并在各种不同场合宣讲其反对死刑的观点。同这种观点相一致,他始终反对重刑。在他看来,中国的刑法,不但死刑过多,而且总的来说,刑罚也过重。所以,对于各种想要通过订立新罪名或者加强刑罚来解决社会问题的想法,他多抱持怀疑和审慎态度。

大约一年前,有若干法律界同仁,就推动中国的禁止虐待动物立法发出呼吁。仁文对此事抱有同情,但同时又对将虐待动物行为入罪表示疑虑,他的基本考虑,就是中国的刑法已经过重,设立新罪当慎之又慎。他还强调说,中国的刑法所规定的内容,大体相当于欧美国家刑法上的重罪,中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性处分所针对的行为,则与那些国家法律规定的轻罪和违警罪相当。因此,如果要对比如虐待动物行为予以处罚,也不一定要动用刑法。

仁文的考虑当然不无道理。不过,法律的规定究竟怎样算重,怎样算轻?有时,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依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地铁、列车上饮食者,可罚两千港币;公共场所吸烟者,罚款可至五千港币。如此规定,重耶?轻耶?对虐待动物者处刑是更好的事例。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订立于1935年,后迭经修改,沿用至今。据该法,残酷对待动物者一经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五千港币及监禁六个月。类似立法见于世界上许多国家,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亦非孤例。中国台湾地区1998年即有“动物保护法”,对违反动物保护之行为,视情况,最高可处以二十五万新台币的罚款,其涉及刑事责任者,移送司法机关侦办。2009年,“台北地方法院”援用该法,判处虐猫人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后丁某上诉至“台湾高等法院”,获改判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中国大陆尚无类此立法,因此,从残忍的活熊取胆,到牲畜家禽的活体注水,再到罔顾动物生存基本需求的各种行为如野蛮运输、过度利用,甚至以虐待、虐杀动物取乐,这类时常大规模发生之行为,无一被视为犯罪。然而,人们显然不能因此得出结论说,中国大陆的法律更合理、社会更文明、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更协调。实际上,在当下中国,上述虐待动物行为已经不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反对虐待动物的个人和组织、言论和行动,也早已成为一种不容忽视的力量。在此情形之下,立法的滞后显而易见。这时,单纯因为担心刑法过重而反对设立虐待动物罪名,恐怕不是一个有说服力的理据。相反,要判断某个新罪应否设立、罪名是否妥当、罪刑是否相宜等,需要从社会现实出发,综合理性与经验,对所有相关因素详加考量后而定。这一程序,与考虑应否减少死刑、减轻刑罚,其实并无不同。

诚然,中国现行刑法死刑过多,生刑过苛,这些事实不容否认。不仅如此,那些名义上只是行政处分的制度如劳动教养,其严苛程度甚至较刑法更甚。然而在另一方面,中国的法律有时不能被严格和公正地施行,以至于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大行于世,却不受法律明定的惩处。这种情形,与法律名义上和事实上的严苛恰成对照。这些,是所谓中国国情的一部分,也是中国的刑法学者需要面对的问题。也因为如此,中国的刑法学者,不能只关注刑法条文,还应当关注社会,关注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关注法律与社会的相互作用。

仁文正是一个视野宽广、胸怀广大的刑法学者。他热情、积极、诚恳、富有正义感,他希望用自己的知识和行动影响和改变社会,让这个世界变得更美好,让这里的人活得更有尊严。这目标很大,但也很具体,具体到一次行动、一篇文章。因此,我们不妨透过这本小书,认识仁文,认识他的事业。这个事业,其实与我们每个人有关。

梁治平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于西山忘言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