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出商品
销售商品的业务起点是客户发出购买需求。类似于公司的采购业务,在销售业务中,公司可与客户签订合同来对销售商品事项进行约定,也可不签订书面合同而直接用销售订单来替代。
公司在收到客户的购买需求后,即安排发货。经历货物发出、货物运输、客户签收的环节,发货业务即完成。在实际业务中,货物运输环节有两种情况(见图1-8):一种是卖方负责运输,当货物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后,客户签收;另一种是买方负责运输,由买方指派运输团队达到卖方指定地点,自提货物后即签收,买方再自行运输。不论由哪方负责运输,销售实现的核心确认点都是客户签收。
图1-8 发出商品的两种运输方式
从货物发出到客户确认签收,一个销售业务便完成了。产品发出,也就是库存商品出库时,库存状态消失。当客户确认签收,即销售实现时,公司将确认销售收入,结转销售成本。在此业务中,有三个细节问题需关注。
(1)收入≠销售价款。财务上所说的收入,并不是销售价款的概念。在销售商品环节存在的流转税——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即该税直接流转到下一环节去承担。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销售价款是一个含税金额,包括不含税金额和增值税,而财务上所表达的收入是不含税金额。所以,从销售价款到收入之间需进行增值税的换算。目前,我国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基本税率是13%,也就是说:
销售收入=销售价款÷(1+13%)
在销售商品时,公司一并给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从发票上即可清晰地看出一笔交易的含税金额和不含税金额,如图1-9所示。
图1-9 增值税发票票样
(2)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收入。在销售业务实现、确认收入时,需要结合所销售货物的情况来判断具体的会计科目。当销售的是公司的主营商品时,应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当主营商品销售的公司对外出租房屋时,应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收入属于主营业务还是其他业务,取决于公司日常经营的范围和经营的频次。
营业收入则是一个财务报表项目,是利润表中对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总称。相应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成本之间也是这种关系。
(3)通常,从公司发出商品到客户签收,所需的时间不长,收入确认也比较及时。不过,实务中有少量业务存在跨期现象,会影响到收入确认。例如,公司在某年的12月30日发出一批货物,货物运输需要一定的时间,客户签收时已经到了次年的1月2日。
如前所述,客户签收是销售实现、确认收入的重要依据,那么这批货物在当年的最后一天(12月31日)并没有被客户签收,因此不能确认实现收入。在此情况下,此批货物从库存商品转出,到年末被转入在途物资,意为正在路途中的物资。在途物资科目属于存货项目,也就是说,该批货物仍属于公司,仍体现为公司的存货,只是具体的科目与之前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