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管理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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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程总承包应用的定性决策

一、工程总承包的优势和缺陷

1.工程总承包的优势

采用工程总承包可以克服DBB方式的一些缺陷,在一些工程中充分发挥设计施工融合,并由一个承包主体负责的特点,主要优势表现如下:

(1)增强了设计施工承包方优化工程设计或应对工程风险的内生动力。工程总承包后,工程设计施工由单一主体承包,不论是工程设计,还是工程施工,或是两者的结合,其均有极大的优化工程或应对工程风险的内生动力,即对工程总承包方优化工程具有重大的激励作用。

(2)建设责任明确,责任主体单一,并降低了工程交易成本。工程总承包后,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试运行等均由总承包方负责,可大大降低工程发包方的建设管理工作量及相应的建设管理费用/交易费用。这正是目前国际上大量工业建设项目广泛应用工程总承包的原因之一。

(3)为工程设计施工整体优化提供了平台、创造了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后,工程总承包方可用工程施工过程获得的、较为精确的数据,对工程设计前、通过勘测得到的数据进行修正,以进一步优化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以确保工程的经济性和安全性。这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现场数据”不确定性大的项目,更具有意义[4]

(4)可提高工程的可建造性。工程总承包后,为原本专业分工的设计和施工人员提供协同工作的平台,解决了DBB方式中设计施工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相关人员沟通、交流困难的问题。工程设计人员在设计中可充分吸收工程施工人员意见;工程施工人员在工程施工中也能透彻地理解工程设计的思想。提升工程的可建造性,并进而降低建设成本、缩短建设工期和提高工程质量。这对技术复杂的工程、采用新技术的工程更具意义。

(5)可实现快速路径施工,以缩短工程建设工期。工程总承包,在工程功能、工程规模、工程建设标准等确定的条件下,可进行工程的“边设计、边施工”,在某一程度上实现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平行作业或搭接(overlapping)施工,即快速路径(fasttrack)施工,进而缩短建设工期。这对应急工程,或其他建设工程紧迫的工程意义重大。

上述可归结为:在一定条件下,工程总承包可降低工程造价和缩短建设

工期[5]

2.工程总承包的缺陷

与传统DBB方式相比,工程总承包方式在某些方面也存在明显缺陷,表现在:

(1)发包方对项目的控制能力相对被减弱。由于总承包方同时负责工程设计和施工,发包方对工程的控制比传统DBB方式要弱,如当总承包方为了降低工程成本而采取一些不恰当的工程方案或措施时,发包方可能不一定知情,更谈不上控制。

(2)总承包合同估价困难。工程总承包招标时,由于没有详细的工程设计成果,不论是工程发包方还是承包方,对工程价格的估计均较为困难,即难以较为准确地确定工程合同的价格。此时,承包方在报价中经常会考虑适当的由于估价不准而导致的风险费用,从而抬高总承包合同价。

(3)在工程总承包习惯采用工程总价合同构架下,不论是承包方还是发包方,均面临较大的风险。工程总承包下,一般采用总价合同,工程发包方也倾

向于将大量的风险转移给总承包方,因此当风险发生而导致损失时,总承包方有可能通过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来弥补损失;而当这种损失总承包方无法承受时,就可能会因为总承包方的破产,或总承包方宁愿承担违约风险而终止总承包合同,导致项目无法进行,并形成发包方的风险。

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条件

1.工程总承包的适用环境

(1)若发包方对项目的最终造价和施工时间的确定性要求很高,往往采用工程总承包。

(2)工程规模和技术难度大的项目。这类项目常常是设计和施工相互依赖,设计方案要吸取施工经验,设计参数需要在施工中逐步完善;施工过程也需要设计者的技术指导。

(3)工程项目的建设工期、造价等相当确定。正如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的前言中的推荐:EPC方式可适用于以交钥匙方式提供加工或动力设备、工厂或类似设施、或基础设施工程或其他类型开发项目;项目的最终价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

(4)建设市场要相当发育,建设信用体系要完善。在工程总承包条件下,虽然发包方或发包方代表有权监督承包人的工作,但不能过分地干预承包商的工作,也不要审核大批的图纸。这有利于简化管理工作程序,减少管理成本,保证建设工期。但从保证工程质量角度看,发包方隐藏着较大的“道德风险”。工程质量的保障全靠承包商的自觉性,他完全可以通过调整设计方案包括工艺等来降低成本,而并不需要采用低级的“偷工减料”来降低成本。因此,这就要求建设市场要相当发育,工程承包信用体系建设达到一定的水平。

2.不适合应用工程总承包的场合

FIDIC在《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序中指出该合同条件不适用的情况有:

(1)如果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投标人没有足够时间或资料,以仔细研究和核查发包方要求,或进行项目风险评估。

(2)如果建设工程的内容涉及相当数量的地下工程,或是投标人未能对工程内容进行调查的情况。

(3)如果工程发包方要求严密监督或控制承包商的建设活动,或要审核大部分施工图纸。

(4)如果每次期中付款的款额要经发包方职员或其他中间人确定。3.不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建筑物类型

(1)纪念性建筑。因为这类项目优先考虑的往往不是造价和进度等经济因

素,而是建筑造型艺术和工程细部处理等因素。

(2)新型建筑。这种项目一般都有较高的建筑要求,同时结构形式选择和处理有许多不确定性因素,无论对设计者还是施工者都可能缺乏这方面的经验。如采用DB总承包方式,风险太大,也不符合发包方的利益。

(3)不确定性较大的项目。工程项目不确定性较大时,仅有一个初步设计一般还不能完全确定工程项目的内容,若采用工程总承包,总承包合同就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而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即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此时承包方或发包方将面临较大的因工程内容/工程量的不确定而引发的风险。因此,工程总承包方式不适宜应用于这类项目,除非调整合同计价方式。

(4)设计工作量较少、技术简单的项目。如,零星工程或单一的土石方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