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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校舍建筑排查结果的处理
3.3.1对于安全排查或特定检查中发现的缺陷与损伤,应按下列规定及时处理:
(1)发现建筑结构、建筑构件及部件或建筑设备系统存在一般缺陷且判定为不影响使用安全时,可由学校组织进行相应的维
修和维护。
(2)发现建筑结构、建筑构件及部件或建筑设备系统存在缺陷与损伤,但无法判定其对使用安全的影响时,应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3)对于建筑结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建筑设备系统存在影响功能的房屋建筑,应根据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同时应上报并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3.3.2 根据校舍建筑安全评估或专项检测鉴定报告,需要对校舍建筑进行修复、加固、改造或设备进行中修、大修与更新改造时,应按规定和要求进行报批。
3.3.3 对于需要进行维修与维护、加固改造或建筑设备中修、大修的校舍建筑,校舍建筑安全检查员应跟踪检查维护与维修处理效果,并负责收集相关技术资料后归入建筑技术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