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管理:原理与案例(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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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程项目发包方式策划

一、工程项目发包方式及其发展

1.工程项目发包方式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业主方总是采用在建设市场上选择承包商(包括设计和施工企业),为其完成工程的建设任务;而工程一般由多个子项目组织,建设过程的基本内容又分为设计和施工,于是业主方可将整个项目的设计、施工任务分别选择设计和施工企业来完成,也可选择一家具有设计施工能力的建设企业来完成;业主方甚至还可将整个工程的设计任务交给一家设计企业完成,而将整个项目的施工分成为若干部分,分别选择施工企业来完成,等等。这就是工程项目不同的发包方式。因此,工程项目发包方式,或工程发包方式是指业主方将工程的建设任务进行合理分解,并选择相应的承包商去完成的组织方式。

从不同视角,人们对工程发包方式给出了其他名称。如,项目交付方式

(Project Delivery Methods/System,PDM/PDS),其基于项目交付视角;工程

交易方式,其基于工程交易视角;工程承包方式,其基于工程承包方的视角。

2.工程项目发包方式的发展

约5000年前,随着石器时代向铁器时代转变,吴哥窟、金字塔、万里长城等古代建筑在统治者强迫下,经奴隶们无偿劳动而建造;约500年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匠队伍的出现,工程从奴隶无偿劳动的建造转变为工匠的有偿雇佣劳动而建造;约200年前,在经济社会制度变迁、工程技术进步的推动下,工程建设从完全的手工业逐步向工业化方向发展,专业化的建筑业应运而生,建设工程交易制度逐步建立。

在建设工程交易制度下,业主方通常采用发包方式获得工程,即将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发包给专门的承包商去完成,而其只需对这一交易过程进行管理,并向承包商支付交易款项。

工程项目立项后,要经历一个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的过程;工程项目一般也由若干子项目构成,是一个系统,此即为工程交易中的时空二维结构。如何组织工程交易?这就是交易方式或发包方式设计问题。最先出现的是什么样的交易方式,现在无从考证。但美国工程交易制度的变迁,可为工程交易方式/发包方设计提供启迪。

在美国,从1789—1933年这段时间,90%的基础设施采用设计—施工—运行三位一体的方式进作。这种建设体制的效率高、交易成本低,但是设计与施工人员之间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再加上承包商自身设计力量的不足,工程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在1875年前的一段时间里,“豆腐渣”大坝、桥梁坍塌等恶性事故屡屡发生,平均每年有25座桥梁坍塌。针对这种情况,美国政府从1893年开始,在联邦政府的公共项目中采用设计与施工分离(DBB)的发包方式,并在1926年的公共建筑法中作为强制执行的内容。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由于技术的进步和企业结构的变化,集设计与施工于一体的DB方式又重新受到重视。从1995年开始的以后10多年中,采用DB方式建设的工程项目每年以6%的速度递增,据1999年对400家最大的承包商的统计,有62%的企业在承担DB项目的建设任务。

美国发包方式应用的实践告诉我们,发包方式的选择与工程技术、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事实上,其还与工程项目自身的特点相关。

目前,按工程设计、施工是否一体化,可将工程发包方式分为:设计与施工相分离的发包方式(DBB)和设计施工相融合的发包方式(EPC/DB)两大类。而这两大类发包方式下又有若干具体的发包方式。

对某一工程项目,采用不同发包方式,将会产生不同的技术经济效果。因此,工程项目立项后,业主方首先关心的是如何选择或设计发包方式,为工程项目实施开好局、起好步。

二、常见工程项目发包方式简介

(一)设计与施工分离的发包方式

设计与施工相分离的发包方式,即DBB,是目前国际上最为通用,也是最为经典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式之一。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和采用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项目均采用这种发包方式。

1.DBB方式的组织模式

英国等国与我国DBB方式的组织模式分别见图3-1和图3-2。

图3-1 英国等国DBB方式组织模式

图3-2 我国DBB方式的组织模式

在英国等采用DBB时(图3-1),一般业主与建筑师/工程师(Architect/

Engineer,A/E)签订专业服务合同,委托其进行前期的各项有关工作(如进行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等),待工程项目评估立项后再进行设计。在设计阶段,A/E除了完成设计工作外,还要准备施工招标文件,在设计工作全部完成后,协助业主通过竞争性招标将工程施工的任务发包给报价最低的承包商。在项目施工过程中,A/E通常担任监督角色,并且是业主与承包商沟通的纽带。

在我国,采用DBB(图3-2)时,一般业主分别与工程设计方和工程监理方分别签订专业服务合同。工程设计方负责工程设计,对业主负责;工程监理方负责对施工合同和监督管理,对业主方负责。显然,其与英国等的主要差异是在工程设计和监理的委托上。

根据业主是否将工程划分成不同标段进行招标,DBB又可分为DBB(施工总包)和DBB(分项发包)两类发包方式。DBB(施工总包)是在工程设计完成后,将工程项目的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一个承包人,由其组织实施,当然允许其将部分专业工程进行分包;DBB(分项发包)是在工程设计完成后,将工程项目划分为多个标段分别招标,选择承包人完成相应标段的施工任务。

2.DBB方式的特点

DBB方式主要特点是,项目组织实施按设计—招标—建造的自然顺序方式进行,即一个阶段结束后另一个阶段才能开始。其主要优点有:有利于选择专业化的设计方、施工方分别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任务;其主要缺点为:设计与施工的分离,难以实现设计施工的整合和优化。

(二)设计施工相融合的发包方式

设计施工相融合的发包方式包括DB方式、EPC方式和CM方式。

1.DB方式

(1)DB方式的组织模式,见图3-3。采用DB方式时,一般业主方首先聘请咨询顾问公司,明确拟建项目的功能要求或设计大纲,然后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DB总承包方,并签订相应的总承包合同。DB承包方对整个建设工程负责。DB承包方可以选择一家咨询设计公司进行设计,然后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选择分包方,也可以利用自己的设计和施工力量完成部分或全部工程。

(2)DB方式的特点。DB的主要特点是建立了“单一责任制”,DB总承包方为业主提供“一站式”服务,业主也只面对一个DB承包方。在我国现行制度下,工程设计分初步设计和详细设计(包括技术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因此,DB方式可细分为DB(初步设计)和DB(详细设计),即初步图3-3 DB的组织模式

设计开始的DB和详细设计才开始的DB。

2.EPC方式

从本质上讲,EPC方式是DB的衍生方式。在这种发包方式中,总承包商除了提供设计和施工服务外,还需要将服务范围向前、向后拓展,即从工程项目的策划开始,一直到项目的试运行全部由总承包商来完成,项目业主只需提供必需的资金,然后“转动钥匙”即可运行设施。虽然EPC是DB的衍生方式,但它们的适用范围却有所不同。DB方式主要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很少涉及复杂设备的采购和安装;EPC方式一般适用于大型工业投资项目,主要集中在石油、化工、冶金、电力行业,建设项目都有投资规模大、专业技术要求高、管理难度大等特点。在这类工程项目中,设备和材料占总投资比例高、采购周期长,很多设备需要单独定制,甚至需要设计并制造全新的设备。如果等到设计工作全部完成后才开始设备采购和工程施工,那么整个工期就会拖得很长,对于业主来说,这是非常不利的。而采用EPC方式,在设计的同时进行设备材料的采购,而且设计和施工实现了深度交叉,从而有效地缩短了建设工期。

3.CM方式

(1)CM方式的起源和组织模式。CM(Construction Management)模式是美国汤姆森(Charles B.Thomson)等人1968年在研究关于如何加快设计

和施工进度及改进管理控制方法时,提出的快速路径施工管理方法(fast

track construction management)的简称,有学者将其译为快速轨道法或快速路径法。快速路径施工管理方法又称阶段施工法(phase construction method)。construction management的中文直译为“施工管理”或“建设管理”,这两个

概念在我国已有明确的内涵,而CM方式的内涵要比“施工管理”或“建设管理”丰富。事实上,即使在CM的发源地美国,对CM方式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准确的定义。因此,目前习惯上仍采用CM方式这一提法。

采用CM模式,可以实现快速法工程建设,图3-4为CM方式下组织工程实施的示意图。

图3-4 CM方式组织工程实施示意图

由图3-4可见,采用CM方式可以将工程的详细设计(简称详设)工作和招标工作与工程施工搭接起来。建设工期若从详细设计开始计算,CM模式的整个建设工期为:

建设工期=第Ⅰ阶段详设时间+第Ⅰ次招标时间+

整个工程施工的时间

(3-1)

从理论上讲,CM方式比DBB方式可缩短建设工期,其缩短的量ΔT为:

ΔT=详设总时间+各次招标时间-第Ⅰ阶段详设时间

第Ⅰ次招标时间

(3-2)

对于大型、复杂的工程项目,ΔT有时会较长,甚至会超过1年。但要注意到,与DBB方式相比,这种快速施工方法在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和目标控制的难度会大大上升。如,设计变更可能会增加;设计与施工方的协调、施工方之间的协调频数会增多,并导致工程施工效率的降低。显然,这需要一种与其相适应的新的组织管理模式。在这样的背景下,CM方式应运而生。

与传统的DBB模式相比,在CM模式下,除有项目业主、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的供应商参与工程建设外,增加了一个新的角色——CM公司/单位,其受业主的委托,在整个工程实施中扮演一个十分重要的建设组织者和管理者的角色。

通过上述分析介绍,可以对CM模式的内涵作这样的解释:在采用快速路径法施工时,从工程建设设计阶段开始,业主方就选择具有施工经验的CM单位(或CM经理),如咨询单位建设开发公司、工程总承包公司等,大多选择施工总承包公司,参与到工程实施中来,为设计方提供施工方面的建议,并且随后负责施工管理。这种治理结构的设置,目的是将工程建设的实施作为一个完整的过程来对待,并考虑到协调设计、施工的关系,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高效、经济地完成工程建设的任务。

(2)CM方式的特点和分类。要强调的是,不能将组织快速施工与CM方式混为一谈,在DBB方式下也可组织快速施工。CM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在工程实施阶段,业主建立了以CM经理为核心的治理结构,即建设管理组织体系,以及相应的合同体系。

从CM的应用实践看,可将CM方式分为代理型(CM agency)和风险型

(CM at risk)两类。

采用CM agency方式时,业主方一般选择有丰富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的咨询单位或工程开发建设公司作为CM经理,业主与CM经理签订的合同为管理服务、咨询类合同,合同价一般按工程造价的某一百分比计,或一笔固定的费用;业主分别与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商、供应商签订合同,CM单位负责各种合同的管理。

采用CM at Risk方式时,业主方一般选择有丰富工程施工承包和施工管理经验的工程总承包公司作为CM经理;CM经理一般既要承担部分施工任务,也要承担施工管理任务;业主与CM经理签订的合同为具有承包性质的合同;业主常将大部分工程施工和采购任务向CM经理总发包,但有时也将少量的专业工程施工、材料或设备的采购直接发包,并委托CM经理管理。CM经理向业主总承包工程后,一般要分包,并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

[案例3-1]某石化建设项目应用的工程发包方式

某石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煤气化装置、空分装置、主控室、净化

装置(2100,2700)、净化装置(2300,2500)、煤筒仓和道路七个子

项目。在项目实施阶段分为初步设计、详细设计和施工三个过程。项目业主方将煤气化装置、空分装置、主控室作为一个单元,采用EPC方式,并由中石化宁波工程公司总承包。将净化装置(2100,2700)、净化装置(2300,2500)、煤筒仓和道路四个子项目作为另一个单元,采用DBB方式,由实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担设计任务;而工程四个子项目的施工,又采用分项发包方式,分别由中石化三建筑公司、中石化五建筑公司、安徽省一建筑公司和安徽石化建筑公司承担。整个发包方式

见图3-5。

图3-5 某石化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方式示意图

三、工程项目发包方式选择影响因素

影响工程发包方式选择/策划影响因素非常复杂,但总可以从工程交易基本要素和交易环境出发,系统地分析出各类工程交易中较为普遍的选择/设计影响因素。相关研究结果表明,工程交易中,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和交易环境这几方面对工程发包方式选择/设计的影响最为深刻。

1.交易主体的影响

工程交易主体包括发包主体(即业主方)和承包主体(即承包方),他们对建设工程交易模式选择或设计有着深刻的影响。

(1)建设工程发包主体/业主方的影响。选择或设计什么样的建设工程交易模式,业主方起主导的、决定性的作用。以下几方面对业主方选择或设计建设工程交易模式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1)业主方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能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基本知识领域包括了项目管理和土木工程技术两个方面。显然,建设工程管理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工作,并不是所有建设工程业主方均具有这种管理能力。事实上,对于大多数业主方来说,组织工程建设可能是项一次性的任务,一般不可能有建设工程管理的专门人才;对于政府投资公益性工程项目,真正的业主方是缺位的,那建设工程管理更是问题。在这种背景下,项目管理公司、代建制等概念应运而生。国内外的实践表明,公益性建设工程项目、业主方偶然组织实施的建设工程,以及业主方虽有一定的建设管理能力,但当工程项目相当复杂或工程建设规模很大,凭借自身能力难以完成建设任务或管理成本很高时,业主方总是采用委托管理的方式,委托有能力的专业化公司对建设工程的实施进行管理。一般仅当自身长期从事建设工程开发,具有一支稳定的建设队伍,如房地产开发公司、大江大河的流域开发公司、政府中具有长期建设任务的专业部门等才组织专门的队伍对建设工程的实施进行管理。显然,业主方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能力对业主方管理方式的选择或设计起决定性作用。此外,其对建设工程交易中的发包方式也有一定的影响。如,当业主方建设工程管理能力较强时,可以选择DBB发包方式,其他条件适当的话也可以采用分项发包方式;反之,当业主方建设工程管理能力较弱时,可以采用工程项目总包,或施工总包的方式,因为不论是工程项目总包还是施工总包,都可以减少业主方的管理工作量。

2)业主方对建设工程目标的要求。建设工程目标包括工期、质量和投资等目标。业主方投资建设工程,对建设工程的目标有具体的要求。如,广东某核电站工程项目,工程开工后,业主方考虑到核电站工程的平稳、经济运行,决定投资建设抽水蓄能电站与此相配套。在这一背景下,该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的工期就十分紧张,业主方在工程发包方式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仅如此,业主方对建设工期的要求,在美国,1968年还促进创立了一种新型的工程发包方式——CM方式。

3)业主方的偏好,包括对发包方式、工程风险的偏好。建设工程交易模式选择或设计由业主方确定,这就决定了业主方的偏好、管理文化对业主方管理方式的选择产生重要的影响。其中,业主方项目部负责人的偏好又对业主方管理方式的选择产生关键的作用。业主方及项目部负责人的偏好、企业文化是在多年的管理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因此,建设工程交易模式优化要充分尊重管理传统,当然不能排除工程交易模式的创新。

(2)工程承包方的影响。业主方为获得建设工程产品,先是要从建设工程市场上获得满足要求的建设工程承包方,即建设工程交易中的卖方。一般而言,不同的发包方式,即不同的二元结构单元,业主方对承包方的要求不同,即对承包方的资质和能力要求不同。当建设市场发育较充分,有足够多的不同类型的承包人可供选择时,对发包方式的选择限制性就较小;反之对发包方式的选择就有较大的限制。如建设市场上具有工程项目总承包能力的总承包人很少或供应不足时,采用EPC或DB方式也许不太现实。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总承包人很少时,应用并不普遍,说明工程总承包条件还不成熟;二是总承包人很少时,参与工程投标竞争的对手就少,理论上可以证明,此时工程的承包合同价就较高。因此,设计工程发包方式时,有必要考虑建设市场相应承包主体数量的多少,即建设市场承包主体的状态对建设工程发包方式选择或设计有影响。

2.交易客体的影响

工程交易客体,常指被交易的建设工程产品/实体,或建设工程设计,或管理服务,其中最主要的是工程产品/实体,建设工程设计或管理服务均是服务于工程产品/实体的形成。工程产品/实体对交易模式的影响可作以下几方面的分析。

(1)工程经济属性的影响。根据建设工程项目投产或运营后能否产生经济效益,分为经营性项目、公益性项目,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准公益性项目。对于公益性项目一般由政府投资,业主方缺位,建设工程业主方的管理一般宜采用代理的方式。对于经营性项目,有明确的业主方,当业主方具有较强的项目管理能力时,可采用自主管理方式;当业主方缺乏项目管理能力时,业主方一般委托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此外,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其工程发包方式、交易合同类型的选择还要符合政府的相关规定。

(2)工程复杂程度的影响。对于业主方,工程复杂性包括了工程技术难度、工程的不确定性、工程产品特征值的易观察性等方面。当工程较为复杂时,工程设计与施工联系紧密,实施过程设计施工的协调管理工作会明显增加,实行设计施工一体化对工程整体优化、提高“可建造性”具有明显优势;但对工程承包方的能力、经验,以及信用等方面会提出较高的要求。因此,目前国际大型复杂的工程经常采用DB或EPC的发包方式,选择具有丰富的工程经验和实力强的承包人。相应地,业主方的管理也经常采用委托/代理管理方式,即委托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反之,对于较为简单的工程,业主方经常采用DBB发包方式,选择专业化的承包人,同时也多采用自主管理的方式,有时还聘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提供管理服务。

(3)工程规模的影响。工程规模经常可用工程投资规模、工程结构尺寸等指标去衡量,并分成大型工程、中型工程和小型工程。对于大型建设工程,对承包人的能力、经验会提出较高的要求,对业主方的管理能力和经验也是挑战。因此,许多大型建设工程经常采用M-DB或M-EPC的发包方式,即将整个工程项目分成相对独立的几个子项,然后在子项工程上采用DB或EPC发包方式。如具有四项世界第一的苏通长江大桥工程,不论是工程投资还是结构尺寸,都属于特大型工程。业主方根据工程结构特点,将工程合理切块,对部分相对独立的子项分别采用EPC方式发包,取得明显的技术经济效果。此外,对于一些大型工程,若采用DB,或EPC,或采用GC,由于采用这些发包方式对承包人施工能力、资金垫付能力要求高,可能会影响到投标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方有时就选择分项发包方式,以达到提高竞争性、降低工程造价的目标。

(4)实施过程中子项工程的依赖程度的影响。不论是大型工程,还是小型工程,其子项目工程在实施过程中的依赖程度对发包方式影响很大。如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工程十分集中,子项间在施工中依赖性强。若将其采用DBB(分项发包)方式,则在施工过程中不同承包人之间的干扰会十分明显,最终结果是协调管理工作量的显著增加,交易费用的大幅上升。因此,对这一类工程的施工是采用分项目发包还是施工总包,或如何分标均值得研究。但对于一些较为分散的工程,如正在实施的南水北调工程,以及轨道交通工程、高速公路工程等均是沿线分布,采用DBB(分项发包)方式时,实施过程中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将会很少。当然采用DBB(施工总包)、DB或EPC时,一般不存在承包人之间施工期间的相互干扰。因此,当工程相对集中、子项目间施工联系紧密时,经常采用DBB(施工总包)、DB或EPC;当工程相对分散或子项目间施工联系不多时,可选择DBB(分项发包)。

3.交易环境的影响

任何交易总是在一定环境下完成的,这种交易环境包括经济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建设工程交易具有历时长、与实施过程相交织等特点,对交易环境非常敏感。因此,交易环境对交易模式的选择或设计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1)征地拆迁/移民的影响。征地拆迁,一些工程还包括移民,是工程经常碰到的问题,也是一个难题,这经常会左右业主方管理方式或发包方式的选择。正在实施的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段)工程,沿线分布,业主方根据工程特点,将其分成若干子项工程,并针对不同子项采用不同管理方式。其中,对于征地拆迁难度较小的子项工程,采用PM的管理方式,即通过招标方式委托有能力的咨询单位提供PM服务;而对于征地拆迁难度较大的子项工程,采用委托管理方式,即委托工程所在地政府组建项目管理组织对项目进行管理。

(2)工程实施现场条件的影响。工程实施现场条件包括施工场地占用、施工道路占用和施工临时设施布置等条件。由于工程交易与工程实施相交织,且在同步进行,显然,工程实施现场条件对交易模式的设计影响较大。如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江苏境内的河道工程,其沿线分布,投资规模不大却延绵数公里,甚至数十公里。这些标段施工难度并不大,但在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交通道路占用、废弃土料堆放、施工临时用地的征用等方面遇到较多的干扰。对此,业主方不得不委托地方政府来组建项目现场管理组织,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在发包方式选择上,也采用DBB(分项发包)方式,更多地为工程所在地承包人提供竞争的机会。

(3)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的政策法规的影响。工程交易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交易,经常关系到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因此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均有政策法规对工程交易进行限制或规范交易双方的行为。因此,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的政策法规不论是对工程发包方式还是对业主方管理方式,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如,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还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与此同时,水利、电力、交通、铁道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对建设监理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20世纪90年代后期,所有建设工程基本上实行了监理制,建设监理企业也迅速发展。国务院2000年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2004年颁发的《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均对建设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作出了规定。由此可见如果在业主管理方式中不考虑工程监理,目前是行不通的,尤其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事实上,在国际上,委托建设监理仅为业主方可以选择的一种管理方式。在FIDIC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对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作了明确规定。这表明,国际工程的土木工程施工中,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已被广泛应用。在FIDIC的DB和交钥匙合同条件中,并没有用到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而是应用了争端裁决委员会

(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DAB);在美英等西方发达国家,其本土的合同

条件中也没有一定要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规定,也没有普遍使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管理方式的迹象。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显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对工程总承包、施工总包有很大限制,这可能是工程总承包难以推行原因之一。总之,在国际上,还鲜见用法律的形式对发包方式进行限制。

(4)建设市场发育程度的影响。在建设工程交易中,业主方根据工程特点、交易发包方式等方面在建设市场上选择承包人,而建设市场能提供什么样的承包商与建设市场的发育程度相关。如,我国建设市场开放仅为20多年的历史,而且在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的工程设计与施工专业分工的影响下,建设市场发育不健全。专业化设计或施工队伍庞大,水平也较高,但设计施工综合型、能扮演DB或EPC承包人队伍稀缺,即使有水平也十分有限。因此,目前要采用DB或EPC发包方式,有必要分析潜在的DB或EPC承包人是否足够多。同样,在选择业主方管理方式时,若选择PM类管理方式,也有必要分析潜在的PM承包人市场。因为近20年,我国一直在致力于推行监理制,即“业主+监理(辅助)”方式。在这种业主方管理式中,业主在起主导作用,监理仅扮演着辅助管理的角色,况且目前监理队伍的素质也每况愈下。而我国近10年才开始推行代建制/PM,能承担代建制/PM任务的队伍的形成还需时日。

四、工程项目发包方式策划步骤

工程项目发包方式策划分以下三步进行。

(1)工程项目发包方式的初步设计。由工程项目发包方式设计的影响因素,对照待设计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删除不可行的工程项目发包方式,创新或发展工程项目发包方式,最后确定可行的工程项目发包方式集。

(2)可行工程项目发包方式的评价。借用于合理的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对各可行工程项目发包方式进行综合评价。

(3)工程项目发包方式决策。根据综合评价结果,依据拟定的决策准则,从若干可行工程项目发包方式选出经济合理的方式。

[案例3-2]某调水工程发包方式策划

一、工程、建设环境和业主方特点1.工程特点

该调水工程调水部分工程主要包括两大类,即河道工程和大型水泵站工程。根据规划该工程分批实施。

河道工程呈线状分布,施工工作面限制少,技术相对简单。但施工环境较为复杂,包括永久和临时性征地、施工道路等方面会受到较多的干扰,必须得到工程所在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否则工程实施困难较大。

每个水泵站工程投资规模在2亿~4亿元间,主要工程包括土建、设备采购和安装,工程内容集中,施工工种多、逻辑关系较为复杂、施工工作面有限,技术较为复杂。但建设环境相对较好。

由于工程前期工作、建设条件变化等方面原因,不论是水泵站工程还是河道工程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工程建设环境

在工程建设条件方面,该建设工程几乎穿越目前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征地拆迁、施工交通等成本较高,若处理不当,则会付出更大的代价。

在建设法规方面,目前在继续推行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同时2003年和2004年建设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别提出了工程项目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代建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建设管理、工程交易制度。

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方面,将设计单元工程作为管理单位,初步设计文件,包括相应的概算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作为设计单元工程管理的依据。

3.业主方特点

业主方/项目法人针对该调水工程而组建,编制50人,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当时配置35人,他们中许多是从省水利管理部门而来,长期从事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然而面对延绵近300km的建设工程,显然完全采用自主管理方式,其管理人手明显不足,需要寻求新的管理方式。

二、可行发包方式集构建

根据工程特点、建设环境的业主方的管理能力,构建可行发包方式集。

(1)河道工程可行的发包方式。对河道工程,由于其沿线分布、可能会跨不同行政区域;河道工程技术相对简单,但建设条件,包括征地拆迁、设计施工过程协调各方关系的问题十分复杂;在传统发包方式的影响下,能承担施工过程协调各方关系的CM承包商在建设市场上较为缺乏。因此应采用设计施工相分离的DBB(分项发包)方式,而其他发包方式均不适当。

(2)水泵站工程可行的发包方式。水泵站工程较为集中,建设外部协调工作较为简单,但内部协调较为复杂。针对这种情况,应采用DB/EPC/CM at risk具有优势,但限于目前建设市场具有总承包水泵站工程能力的DB/EPC承包人缺乏,在同一批水泵站建设中均采用这种方式是不可能的,因而DBB(施工总包)必须考虑。此外,业主方在设备采购方面已积累了相当的经验,水泵站工程土建与设备安装施工关系紧密,分

项发包施工干扰大,因而在DB/EPC/CM at risk方式中,可明确采用DB

方式,对DB方式也可进一步分为DB(初步设计后)和DB(招标设计后)两种方式,即初步设计完成后的DB和招标设计完成后的DB。因此,水泵站工程发包的可行方式有三种:DB(初步设计后)、DB(招标设计

后)和DBB(施工总包)。

三、工程发包方式的评价与决策

(1)河道工程的发包方式决策。仅有一种可行的发包方式,因此该发包方式即为最终选定的发包方式。

(2)水泵站工程的发包方式决策。存在三种可行的发包方式。根据调查分析,项目复杂程度、项目的规模、子项目间施工干扰程度、工程建设条件、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发育程度和工期控制要求等六项指标对工程发包方式影响较大,因此选其为评价指标;采用层次分析方法,并请专家参与评价。最终选择DB(初步设计后)方式;当有多个水泵站工程开工时,由于DB承包人资源有限,因此,有必要考虑采用DBB(施工总承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