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成本计算与水价
2003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作为水利工程组成部分的村镇供水工程水价制定和水费计收,无疑应当执行这一规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受村镇供水对象经济负担能力和付费意愿影响,地方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审批水价或农村集体组织与村民协商自己所管工程的水费收取标准时,不得不采用各种更切合农村实际情况的简化方法或变通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