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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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立法目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4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有水则为绿洲,无水则为荒漠。水资源已经成为制约塔里木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最直接因素。中科院研究表明,内陆干旱区水资源配置做到经济社会系统耗水与生态系统耗水各占50%,是统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防止土地荒漠化扩展蔓延,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指标。如果没有水,就会湖泊干涸、河道断流、湿地消失,将带来巨大生态灾难,影响生物的多样性,甚至危及人类生存与发展,古丝绸之路上的楼兰、于阗等古代绿洲消亡与河流存亡密切相关。

塔里木河处于内陆干旱区域,远离海洋,水资源循环方式单一且漫长,无法参与海洋的循环,仅能依靠水资源自身净化,因此水环境承载能力十分有限,水资源一旦受到污染,几乎很难得到修复。

受绿洲经济,灌溉农业的制约,塔里木河流域内进行了大规模的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用水竞争矛盾十分突出,导致水资源已经处于过度开发状态,自然生态呈恶化趋势。目前,南疆地区现状供用水总量363.9亿立方米,占全疆的62%,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约为90%。现状用水量已超过2030年用水总量红线指标(285亿立方米)79亿立方米。

合理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主要含义有:一是在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前提下,不仅要提高人们生活质量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满足一个地区人们的用水需要,而且也要不损害别的地区人们满足其发展的需要;二是要坚决防止一味追求眼前的发展,超过水资源承载能力,造成水枯竭和污染而影响长远的发展。此次《条例》修订,以强化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为主线,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核心,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作为重要的指导思想,通过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总量控制,配置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特别是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确保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和流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可持续。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和节约、保护、管理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确保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和流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塔里木河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对本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在内陆干旱区域,体现得更为直接。塔里木河是我国最长的内陆河流,也是世界著名的内陆河之一,被誉为“生命之河”“母亲河”,是塔里木河流域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塔里木河流域北倚天山,西临帕米尔高原,南靠昆仑山、阿尔金山,三面高山耸立,地势西高东低。山区以下分为山麓砾漠带、冲洪积平原绿洲带、塔克拉玛干沙漠区。流域面积102万平方公里,流域属典型的温带干旱大陆性气候,流域内干燥多风,日气温差较大,降水稀少,蒸发强烈,生态环境脆弱,一旦破坏,难以修复。

1997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流域水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5年进行了修订。《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保证综合治理项目顺利实施、促进流域内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和维护下游“绿色走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流域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用水矛盾日益突出:一是非法开荒严重,灌溉面积大幅增加,使得流域用水量剧增,超出了流域水资源承载能力;二是沿河打井开采地下水过度,导致河道水量损耗大幅增加;三是水能资源开发管理滞后,电站发电泄水与流域水量统一调度矛盾加剧;四是在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各类活动日益增多,有的阻碍行水通道,有的影响行洪安全,例如博斯腾湖周边人工育苇问题。进一步管好、用好流域水资源,已成为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

中国科学院研究表明,内陆干旱区水资源配置做到经济社会系统耗水与生态系统耗水各占50%,是统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防止土地荒漠化扩展蔓延,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指标。如果没有水,就会湖泊干涸、河道断流、湿地消失,将带来巨大生态灾难,影响生物的多样性,甚至危及人类生存与发展,古丝绸之路上的楼兰、于阗等古代绿洲消亡与河流存亡密切相关。受绿洲经济,灌溉农业经济结构的制约,流域内进行了大规模的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用水竞争矛盾十分突出,导致水资源已经处于过度开发状态,自然生态呈恶化趋势。因此,现在迫切需要把水资源同粮食、土地一起作为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提高到可持续发展的突出位置。基于这种认识,这次《条例》修订中把“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放在突出位置,去掉了“开发”,作为《条例》修改的重点之一,并在立法目的中加以规定。

合理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主要含义有:一是在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前提下,不仅要提高人们生活质量和环境承载能力、满足一个地区人们的用水需要,而且也要不损害别的地区人们满足其发展的需要;二是防止追求眼前的发展,造成污染和枯竭而影响长远的发展。以强化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为主线,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核心,这次《条例》修改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作为重要的指导思想,通过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总量控制,配置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特别是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确保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和流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可持续。

制定本《条例》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同时,在水资源管理中,还涉及防汛抗旱、水资源保护等活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相关的法规也是本《条例》的立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