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章 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审批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相应流域或者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在塔里木河干流和主要源流取用水(含火力发电、旅游开发、水产养殖、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