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流域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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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水土保持补偿费

3.4.1 概述

《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水土保持法》的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14年1月29日制定印发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水土保持补偿为功能补偿,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害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保护、监督管理、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是法律赋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3.4.2 征收方式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①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②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③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④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①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②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③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④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⑤建设军事设施的;⑥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3.4.3 缴费时间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

3.4.4 征收标准

根据 《水土保持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 〔2014〕8号)等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于2014年5月7日下发了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4〕886号)。

1.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1)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2)考虑不同区域水土流失状况和不同行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差异。

(3)与国家资源税改革及其他资源补偿类收费政策相衔接。

(4)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充分考虑相关企业承受能力。

(5)考虑企业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生态环境治理投入等方面的差异。

(6)在自然地理环境相似的地区,对中央和地方企业不得制定歧视性收费标准。

2.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东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不足1m2的按1m2计,下同),中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2元,西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m2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m2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不超过2元。各地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评估损害程度,对生产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按照从低原则制定。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不足1m3的按1m3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不足1m3的按1m3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3.省级收费标准

发改价格〔2014〕886号文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截至2016年3月1日,珠江流域(片)涉及的8省(区)中已有贵州、湖南、海南、福建4省出台了相应的省级收费标准。

(1)贵州省收费标准: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不足1m2按1m2计,下同)一次性计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釆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釆剥总量)每吨0.5元按季度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m2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m2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按1.5元计征。

对生产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审核,可按50%的比例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

3)取土、挖砂(河道釆砂除外)、釆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釆石量每立方米0.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0.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2)福建省收费标准: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5元(不足1m2的按1m2计,下同),或者按照弃土弃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5元(不足1m3的按1m3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5元,或者按照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5元;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4元计征。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等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1.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3)湖南省收费标准: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0元计征。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不足1m3的按1m3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不足1m3的按1m3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海南省收费标准:

1)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2.2元(不足1m2的按1m2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釆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

3)开釆矿产资源的,开釆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开采(矿石)量(采掘、釆剥总量)计征。

a.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丼)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m2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m2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元。

b.其他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在服务年限内,自开始生产之年起,按照批准的年度开釆(矿石)量(釆掘、釆剥总量)计征,每立方米征收0.1~1.8元。

4)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釆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釆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8元计征(不足1m3的按1m3计)。

5)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8元计征(不足1m3的按1m3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四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3.4.5 征收主体和要求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缴纳义务人应当向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并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征收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时间和地点等事项。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缴纳通知单的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3.4.6 使用管理

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并批复下达。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挪用资金和随意调整预算。

3.4.7 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反《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①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②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③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④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国库的;⑤违反规定扩大水土保持补偿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⑥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缴纳义务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缴纳义务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