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
一、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基本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 对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1.初次培训的主要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培训时间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三、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1.基本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2.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3.复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四、 对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一) 培训内容
1.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后重新上岗安全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3.岗位安全教育培训
岗位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安全考试和专题安全教育培训三个方面。
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主要以车间、班组为单位组织开展,重点是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培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作业岗位安全风险辨识培训,事故案例教育。
定期安全考试,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定期安全工作规程、规章制度、事故案例的学习和培训,学习培训的方式较为灵活,但考试统一组织。
专题安全教育培训开展的内容有:三新安全教育培训、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培训、事故案例培训、安全知识竞赛比武等。
(二) 培训时间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典型例题
某公司员工甲在工作中发生轻伤,休工30 d后又回到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在复岗前甲需要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A.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 B.车间级、班组级
C.车间级 D.班组级
【答案】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