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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治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扶持,引导、支持社会化防治服务组织、林业生产经营者开展防治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益林的林业有害生物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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