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 地形图编绘
6.8.1 地形图的编绘应选用内容详细、现势性强、精度高的已有资料,包括图纸、数据文件、图形文件等进行编绘。
6.8.2 编绘图应以实测图为基础进行编绘,各种专业图应以地形图为基础进行编绘;编绘图的比例尺不应大于实测图的比例尺。
6.8.3 地形图编绘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有资料的数据格式应转换成同一数据格式;
2 原有资料的坐标、高程系统应转换成编绘图所采用的系统;
3 地形图要素的综合取舍应根据编绘图的用途、比例尺和区域特点合理确定;
4 编绘图应采用现行图式;
5 编绘完成后,应对图的内容、接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修改。
Ⅰ 数字地形图的编辑处理
6.8.4 数字地形图编辑处理软件的功能、图形输出的精度应能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和工程需要。
6.8.5 观测数据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测数据应采用与计算机联机通讯的方式,转存至计算机并生成原始数据文件;数据量较少时也可采用键盘输入,但应加强检查;
2 应采用数据处理软件,将原始数据文件中的控制测量数据、地形测量数据和检测数据进行分离(类),并分别进行处理;
3 地形测量数据的处理可增删和修改测点的编码、属性和信息排序等,但不得修改测量原始数据;
4 生成等高线时,应确定地性线的走向和断裂线的封闭。
6.8.6 地形图要素应分层表示。分层的方法和图层的命名宜采用通用格式,也可根据工程需要对图层结构进行修改,但同一图层的实体宜具有相同的属性。
6.8.7 使用数据文件自动生成的图形或使用批处理软件生成的图形,应对其进行人机交互式图形编辑。
6.8.8 数字地形图中各种地物、地貌符号、注记等的绘制、编辑可按本标准第6.8.12~6.8.19条的要求进行。当不同属性的线段重合时,可同时绘出,并采用分层表示。
6.8.9 除满足基本分幅条例规定外,数字地形图的分幅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分区施测的地形图应进行图幅裁剪,并对图幅边缘的数据进行检查、编辑;
2 按图幅施测的地形图应进行接图检查和图边数据编辑。图幅接边误差应符合数字地形图接边误差的规定;
3 图廓及坐标格网绘制宜采用成图软件自动生成。
6.8.10 数字地形图的编辑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图形的连接关系是否正确、是否与草图一致、有无错漏等;
2 各种注记的位置是否适当,是否避开地物、符号等;
3 各种线段的连接、相交或重叠是否恰当、准确;
4 等高线的绘制是否与地性线协调、注记是否适宜、断开部分是否合理;
5 对间距小于图上0.2mm的不同属性线段,处理是否恰当。
6.8.11 数字地形图编辑处理完成后,应按相应比例尺打印地形图样图,并进行内外业检查。外业检查可采用GPS-RTK法,也可采用全站仪测图法。
Ⅱ 纸质地形图的绘制
6.8.12 地形图符号绘制应符合国家现行地形图图式。对图式中没有规定的地物、地貌符号,可作补充规定。
6.8.13 轮廓符号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依比例尺绘制的轮廓符号应保持轮廓位置的精度;
2 半依比例尺绘制的现状符号应保持主线位置的几何精度;
3 不依比例尺绘制的符号应保持其主点位置的几何精度。
6.8.14 居民地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和农村的街区、房屋均应按外轮廓线准确绘制;
2 街区与道路的衔接处应留出0.2mm的间隔。
6.8.15 水系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系应先绘桥、闸,其次绘双线河、湖泊、渠、海岸线、单线河,然后绘堤岸、陡岸、沙滩和渡口等;
2 当河流遇桥梁时应中断;单线沟渠与双线河相交时,应将水涯线断开,弯曲交于一点。当两双线河相交时,应互相衔接、圆滑。
6.8.16 道路网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绘制道路时,应先绘铁路,再绘公路及大车路等;
2 当实线道路与虚线道路、虚线道路与虚线道路相交时,应实部相交;
3 当公路遇桥梁时,公路和桥梁应留出0.2mm的间隔。
6.8.17 等高线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精度,线划均匀、光滑自然;
2 当图上的等高线遇双线河、渠和不依比例尺绘制的符号时,应中断。
6.8.18 境界线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凡绘制有国界线的图必须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国境界线的绘制规定;
2 境界线的转角处不得有间断,并应在转角上绘出点或曲折线。
6.8.19 各种注记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字注记应使所指示的地物能明确判读。字头应朝北。道路河流名称可随现状弯曲的方向排列。各字侧边或底边应垂直或平行于现状物体。各字间隔尺寸应在0.5mm以上;远间隔的亦不宜超过字号的8倍。注字应避免遮断主要地物和地形的特征部分;
2 高程的注记应注于点的右方,离点位的间隔应为0.5mm;
3 等高线的注记字头应指向山顶或高地,字头不应朝向图纸的下方。
6.8.20 每幅图绘制完成后,应进行图面检查和图幅接边、整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