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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建筑坐标系统的恢复与建立
7.2.1 电厂总平面图测量前,应对原施工控制点或建筑基线进行检测,检测限差应符合表7.2.1的规定;若检测结果超限,可选择靠近主厂房扩建端的一个控制点及与该点相连的一个方位进行联测。
表7.2.1 检测限值表
7.2.2 若扩建厂区原有的施工控制点均遭破坏,应利用主厂房等主要建、构筑物恢复电厂建筑坐标系统。电厂建筑坐标系统的恢复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扩建主厂房与原主厂房衔接的工程应开凿原主厂房墙体,恢复施工轴线并以此为依据恢复电厂建筑坐标系统;
2 对于扩建主厂房与原主厂房不衔接的工程,当原主厂房墙体不易开凿时,可利用竣工测量图纸或设计图纸,根据主厂房墙角恢复电厂建筑坐标系统。起算控制点宜采用靠近主厂房扩建端的施工控制点,起算方向应以主厂房的长轴线为准。利用主厂房恢复电厂建筑坐标系统的方法可按本标准附录M的规定执行;
3 利用恢复后的电厂建筑坐标系统测量的建、构筑物的墙角坐标应与原成果比较,当检测坐标与坐标轴线的偏差大于本标准表7.1.8的规定时,应设法调整以满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