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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照明标准值
6.0.1 发电厂和变电站各生产车间、辅助建筑、交通运输及露天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6.0.1-1、表6.0.1-2以及表6.0.1-3的规定。其他建筑物的照明标准值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执行。
表6.0.1-1 发电厂和变电站各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工作面上的照明标准值
续表6.0.1-1
续表6.0.1-1
续表6.0.1-1
续表6.0.1-1
注:表中括号内数值适用于核电厂。
表6.0.1-2 发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辅助建筑的照明标准值
表6.0.1-3 发电厂和变电站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及交通运输线上的照明标准值
6.0.2 发电厂、变电站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按以下系列分级:0.5、1、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和5001x。
6.0.3 当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时,在经常有人工作的车间,其照度值不宜低于50lx。
6.0.4 发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应急照明的照度值可按本规定表6.0.1-1中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15%选取。火力发电厂机组控制室、系统网络控制室、辅网控制室的应急照明照度宜按一般照明照度值的30%选取,直流应急照明照度和其他控制室应急照明照度可分别按一般照明照度值10%和15%选取。
主要通道上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1lx。
6.0.5 经常有人值班的无窗车间宜按本规定照度值提高一级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