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气体动力
8.1 冷、热 源
8.1.1 工厂人工冷、热源宜采用集中设置的冷(热)水机组和供热、换热设备。机型和设备应根据工厂所在地区的气候、能源结构、政策、价格及环保规定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源应优先采用工厂余热和城市、区域供热;
2 具有城市工业燃气供应的地区,可采用燃气锅炉、燃气热水机组供热或燃气吸收式冷(热)水机组供冷、供热;
3 无上述能源供应的地区,可采用燃油锅炉供热,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供冷和燃油吸收式冷(热)水机组供冷、供热;
4 在夏热冬冷地区、干旱缺水地区的办公楼等建筑可采用空气源热泵或地源热泵冷(热)水机组供冷、供热;
5 有天然水等资源可以利用时,可采用水源热泵冷(热)水机组供冷、供热。
8.1.2 在同时需要供冷和供热的工况下,冷水机组宜根据负荷要求选用热回收机组,并宜采用自动控制的方式调节机组的供热量。
8.1.3 冷、热源设备台数和单台容量应根据全年冷、热负荷工况合理选择,并宜保证设备在满负荷和部分负荷工况下均能安全、高效运行。
8.1.4 过渡季节或冬季需用一定量的供冷负荷时,宜利用冷却塔作为冷源设备。
8.1.5 冷水机组的冷冻水供、回水温差宜为7℃,在满足工艺及空调用冷冻水温度的前提下,应加大冷冻水供、回水温差和提高冷水机组的出水温度。
8.1.6 当冷负荷变化较大时,冷源系统的部分或全部设备宜采用变频调速控制。
8.1.7 冷水机组的能效比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7的规定值,并应优先选用能效比高的设备。
8.1.8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8.1.9 燃油燃气锅炉应选用带比例调节燃烧器的全自动锅炉,且每台锅炉宜独立设置烟囱,烟囱的高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和项目环境评价报告的要求。
8.1.10 锅炉房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和所在地区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