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质量验收
Ⅰ 主控项目
4.6.1 管道元件应检查制造厂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性能参数等应符合相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核对相关技术文件。
4.6.2 镍、钛、锆、钽、铌及其合金管子、管件、法兰等管道组成件的材质验证性检验数据,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4和《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17的有关规定。
检验数量:同牌号、同炉号材料随机抽查5%,且不少于1件。
检验方法:检查光谱分析报告或其他材质复验报告。
4.6.3 设计文件规定进行低温冲击性、晶间腐蚀检验的管道元件,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检验报告。
4.6.4 铜及铜合金管、铝及铝合金管、铅管进行胀口或翻边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4.1.6条的规定。
检验数量:同材质、同规格、同批号抽查1%,且不少于2根。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记录。
4.6.5 低温密封试验阀门的质量证明文件中应有低温密封试验报告,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
4.6.6 阀门安装前的检验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4.3.4条的规定。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阀门试验记录。
4.6.7 安全阀整定压力调整、密封试验以及其他性能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行业标准《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的有关规定。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安全阀校验报告。
Ⅱ 一般项目
4.6.8 管道元件的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4.1.2条的规定。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管道元件检查记录、外观和尺寸检查记录。
4.6.9 管子壁厚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
检验数量:同批号抽查5%,且不少于1根。
检验方法:测量检查。
4.6.10 密封垫片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4.4条的规定。
检验数量:同规格、同材质抽查5%,且不少于1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其他材质复验报告。
4.6.11 管道支、吊架的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4.4.5条的规定。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卡尺检查。
4.6.12 补偿装置的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4.4.6条的规定。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检查质量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