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134-2015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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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交通运输

4.5.1 瓦斯电站宜有2个出口,并应利于消防车出入,发电机房(含发电机组集装箱)区、瓦斯储罐区应形成环形消防通道,其他消防区域应设消防道路,消防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厂区内架空管道跨越道路时,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m。当受条件限制时可设尽头式回车场,回车场的尺寸应按当地所配消防车辆车型确定,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5.2 站区道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规定;站区道路布置应满足大件设备运输、安装、检修要求;当站内道路布置有困难时,可借用站区外道路。

4.5.3 瓦斯发电站应设置围墙,围墙的结构形式和高度可根据站区的规模、性质及所处地理位置的周边情况等确定,高度宜为2.2m。

4.5.4 站区内消防车道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表4.4.12 主要建(构)筑物及箱式设备之间的最小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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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建(构)筑物及集装箱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按相邻建(构)筑物及集装箱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 当无法满足最小净距要求,采取设置防火墙等有效措施时,可减小净距;
3 围墙至建(构)筑物的间距,当条件困难时,可适当减少;当设有消防通道时,其间距不应小于6m;
4 本规范未说明的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规范》GB 5022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等的有关规定;
5 表中“—”表示无最小间距要求或执行有关规定;
6 有人值守的集装箱按建筑物执行;
7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可成组布置,其中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m2。当厂房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8 储气罐与站外、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等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