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134-2015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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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蒸汽发电工艺系统

7.3.1 主蒸汽及对外供热蒸汽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蒸汽管道、除氧蒸汽管道,宜采用单母管按汽轮机分段制系统;

2 对外供热时,电厂内应设供热集汽联箱。向厂外同一方向供热蒸汽管道,宜采用单管制系统。

7.3.2 锅炉给水管道应采用母管制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泵吸水侧的低压给水母管宜采用分段母管制系统。其管径应大于给水箱出水管1级~2级。给水箱之间的水平衡管的设置,可根据机组的台数和给水箱间的距离等因素综合确定。

2 给水泵出口的压力母管,当给水泵的出力与锅炉容量不匹配时,宜采用分段单母管制系统;当给水泵的出力与锅炉容量匹配时,宜采用切换母管制系统。

3 给水泵的出口处应设有给水再循环管和再循环母管。

4 备用给水泵的吸水管宜位于低压给水母管两个分段阀门之间,出口的压力管宜位于分段压力母管两个分段阀门之间或接至切换母管上。

7.3.3 锅炉给水泵的台数和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单台锅炉蒸发量小于或等于2t/h时,宜1台~6台锅炉配置1台水泵;当单台锅炉蒸发量大于2t/h且小于或等于4t/h时,宜1台~3台锅炉配置1台水泵;当单台锅炉蒸发量大于4t/h时,宜每台锅炉配置1台水泵。

2 当给水泵配置小于或等于4台时,应另配1台备用给水泵;当给水泵配置大于4台时,应另配2台备用给水泵。给水泵的总容量及台数应保证在不启用备用泵时,其余给水泵的总出力能满足所连接的系统的全部锅炉额定蒸发量的110%。

3 每台给水泵的容量宜按其对应的锅炉规定总蒸发量的110%给水量选择。

7.3.4 给水泵的扬程应为下列各款之和:

1 锅炉额定蒸发量时的给水流量,从除氧给水箱出口至省煤器进口给水流动的总阻力,另加20%的裕量。

2 汽包正常水位与除氧器给水箱正常水位间的水柱静压差。当锅炉本体总阻力中包括其静压差时,应为省煤器进口与除氧器正常水位间的水柱静压差。

3 锅炉额定蒸发量时,省煤器入口的进水压力。

4 除氧器额定工作压力。真空除氧时应取正值,其他应取负值。

7.3.5 除氧器及给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氧器的总出力,应按全部锅炉额定蒸发量的给水量确定,每台机组宜设置1台除氧器;

2 给水箱的总容量,宜为20min全部锅炉额定蒸发量时的给水消耗量;

3 补水应进入凝汽器进行初级真空除氧;

4 多台相同参数的除氧器的有关汽、水管道,宜采用母管制系统。

7.3.6 除氧器给水箱的最低水位面到给水泵中心线间的水柱所产生的压力,不应小于下列各款之和:

1 给水泵进口处水的汽化压力和除氧器的工作压力之差;

2 给水泵的汽蚀余量;

3 给水泵进水管的流动阻力;

4 给水泵安全运行必需的富裕量3kPa。

7.3.7 循环冷却水管道宜采用母管制供水系统。每台汽轮机宜设置2台循环水泵,其总出力应等于该机组的最大计算用水量。

7.3.8 工业水管道宜采用母管制系统,开式工业水系统的排水应回收利用。

7.3.9 凝结水系统及凝结水泵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

7.3.10 每台汽轮机应各配置1台高压油泵、低压交流润滑油泵、低压直流润滑油泵。油泵流量、扬程应按汽轮机供货商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