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134-2015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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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系统通信及远动

8.3.1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接入地区电网时,系统通信应按当地电网的通信设计、审定的接入系统设计确定。当煤矿瓦斯发电工程接入煤矿变(配)电所,且不属公用电厂时,系统通信还应与煤矿电力调度通信设计协调一致。

8.3.2 与调度中心的通信通道数量、质量及带宽,应满足调度通道、自动化通道、保护通道、电能量计量的要求,应至少有1条可靠的调度通道。

8.3.3 系统通信方式宜选用光纤通信或其他可靠的通信方式。

8.3.4 通信交流电源应由能自动切换的、可靠的、来自不同站用电母线段的双回路交流电源供电。通信用直流电源应至少设1组通信专用蓄电池组,并应至少配置一套整流器。电源容量应按远景规模最大负荷设计,蓄电池的放电时间应按4h设计。

8.3.5 系统通信装置、站内通信装置,可布置于瓦斯发电工程控制设备间。

8.3.6 接入地区电力网的远动信息,应根据地区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设计或相应的接入系统设计的有关要求确定。远动功能宜纳入计算机监控系统。

8.3.7 远动信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区电网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DL/T 5002或《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DL/T 5003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