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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直流电源系统及交流不间断电源
9.4.1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应装设为继电保护的控制、信号、保护、自动装置等控制负荷和交流不间断电源装置、断路器操作机构等动力负荷及直流事故照明负荷供电的蓄电池组。蓄电池组应以全浮充电方式运行。随瓦斯发电机组等设备配套的直流电源系统应遵从主设备要求。
9.4.2 蓄电池组可设置1组,当机组总容量超过10MW时或发电机组数量超过20台时,宜装设2组。
9.4.3 选择蓄电池组容量时,站用交流电源事故停电时间应按1h计算;供交流不间断电源用的直流负荷计算时间可按0.5h计算。
9.4.4 当瓦斯发电工程采用计算机监控时,应设置交流不间断电源。交流不间断电源应采用在线式。当采用交流不间断电源作为站用备用电源时,交流不间断电源满负荷供电时间不应小于0.5h。
9.4.5 直流电源系统的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