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170-2016 航空工业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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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面积确定

4.3.1 生产车间、科研试验室面积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面积指标法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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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F——生产车间或科研试验室需求面积;

s——单台设备或单位产品平均占地面积;

n——设备或单位产品数量。

当单位设备或单位产品平均占地面积指标为车间或研究室平均总面积时,计算结果应为需求的总面积;当其为平均生产面积时,则计算结果应为需求的生产面积。

产品单位平均占地应为生产线上布置的单个产品的平均占地;单位产品数量应为生产线上布置产品的数量。

设备数量应为生产线上布置的数量。

2 配套指标法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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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F——需确定的面积;

f——作为基数的已知的生产面积数量(m2);

φ——配套指标(%)。

确定生产面积后,应进一步确定其他类别面积。

3 上述方法用于总需求面积的估算,宜采用多种方法计算,互相校核,当两种方法计算结果相差大于20%时,应分析原因并按同行业、同工种先进指标修正。

4.3.2 厂部(院所部)办公楼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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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F——办公楼总面积;

P——办公楼内办公人员数;

Q——办公人员人均面积指标,可取6m2/人~8m2/人;

Ff——办公楼内辅助设施面积,按需要配置;

ω——综合建筑系数62%~68%。

4.3.3 全厂性仓库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宜按表4.3.3的规定确定。

表4.3.3 全厂性仓库建筑面积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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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面积的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