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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结 构
7.1 一般规定
7.1.1 结构设计应保证建(构)筑物具有足够使结构体系传力直接、构件受力明确并施工安装方便的承载能力、稳定性、整体性和适宜的刚度,满足使用功能和耐久性能的要求。
7.1.2 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年。
7.1.3 抗震设防的建(构)筑物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有关规定。
7.1.4 结构设计中采用的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应经过有关验证,并应具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7.1.5 结构分析所采用的计算软件应经过考核和验证,对计算结果应进行判断和校核,确认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