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管道组成件
7.6.1 管道组成件的材质选择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采用的钢板、钢管和锻件应具有良好的韧性和焊接性能。
7.6.2 管道组成件应选用镇静钢,集输站场上的管道组成件用材还应采用炉外精炼工艺。
7.6.3 在北方寒冷地区,地面上的管道组成件应分析环境低温的影响。无保温设施且内部介质不流动的带压管道组成件的设计温度,可按现行行业标准《钢制化工容器设计基础规定》HG/T 20580确定。
7.6.4 含硫环境下管道组成件的选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天然气工业油气开采中用于含硫化氢环境的材料》GB/T 20972及《天然气地面设施抗硫化物应力开裂和抗应力腐蚀开裂的金属材料要求》SY/T 0599的有关规定。
7.6.5 高含二氧化碳、高含氯根离子等苛刻环境下的管道组成件材料宜选用碳钢(有缓蚀剂保护的情况下)、耐蚀合金、耐蚀合金复合板、复合管或堆焊耐蚀合金。
7.6.6 管道组成件严禁使用铸铁件、螺旋焊缝钢管,宜采用锻钢、钢板、无缝钢管或直缝焊接钢管,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承压设备用碳素钢和合金钢锻件》NB/T 47008、《低温承压设备用低合金钢锻件》NB/T 47009、《承压设备用不锈钢和耐热钢锻件》NB/T 47010、《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GB 713、《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GB 6479、《石油天然气工业管线输送系统用钢管》GB/T 9711、《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 5310的有关规定。
7.6.7 管道组成件所用钢管母管的表面缺陷及运输、施工中损伤的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的有关规定。
7.6.8 当管道组成件与管道采用焊接连接时,两者材质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应相同或相近,并应按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根据焊接工艺规程进行焊接。
7.6.9 管件宜进行热处理,可采用消除应力、正火、正火加回火、淬火加回火等方法。
7.6.10 用于酸性介质的管道组成件,在材质选用、结构设计和腐蚀裕量选取、热处理等方面应分析酸性介质腐蚀因素的影响。用于酸性介质的碳钢和低合金钢管道组成件应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和硬度检查。
7.6.11 弯管应采用中频电磁感应加热工艺制造,其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油气输送用钢制感应加热弯管》SY/T 5257的有关规定。
7.6.12 弯管的管壁厚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δb——弯管的管壁计算壁厚(mm);
δ——与弯管所连接的同材质的直管段管壁计算壁厚(mm);
m——弯管的管壁厚度增大系数;
R——弯管的曲率半径(mm);
D——弯管的外直径(mm)。
7.6.13 直接在主管上开孔与支管焊接或焊制三通,其开孔削弱部分的补强设计和计算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于酸性介质或设计压力P大于或等于6.3MPa或设计温度低于0℃的三通,不宜采用支管与主管焊接的焊制三通。
7.6.14 异径接头的结构尺寸、计算和制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GB 150.1~GB 150.4的有关规定。
7.6.15 管封头宜采用椭圆形封头或平封头,其结构尺寸、计算和制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GB 150.1~GB 150.4的有关规定。
7.6.16 清管器收发筒和气田用汇管选材和计算应按其各受压元件的强度确定,应由具有相应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工厂制造。
7.6.17 清管三通应在支管与主管交界位置设置挡条或采用其他结构,挡条长度方向与主管轴线方向一致。
7.6.18 管法兰的选用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HG/T 20592~20635的规定,法兰密封面形式、垫片和紧固件应与管法兰相匹配。
7.6.19 集输管道绝缘宜采用绝缘接头或绝缘法兰。绝缘接头的检测项目应至少包含水压压力循环(疲劳)试验、水压加弯矩试验、绝缘电阻试验、电绝缘强度试验。绝缘接头或绝缘法兰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绝缘接头与绝缘法兰技术规定》SY/T 0516的有关规定。
7.6.20 阀门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的有关规定。在防火区内关键部位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通过清管器的阀门应选用全通径阀门。
7.6.21 管道组成件不在制造厂试压时,可在现场进行压力试验;压力试验时,不应发生泄漏、破坏和塑性变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