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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管道组成件的选择
4.1 一般规定
4.1.1 管道组成件应根据系统和布置的要求,按公称尺寸、设计参数、介质种类及所采用的标准进行选择。管道组成件应是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成熟产品。重要的、新型结构的管道组成件需另行设计制造时,应经鉴定合格。管道组成件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要求,选择管道组成件时,还应注意减少品种和规格。
4.1.2 管道组成件的连接,除需经常拆卸的以外,应采用焊接连接。对于采用衬胶或衬塑的管道,应采用法兰连接。
4.1.3 设计压力大于1.6MPa或设计温度大于200℃的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不应采用螺纹连接方式。
4.1.4 弯管、弯头、三通和异径管等管道附件的通流面积不应小于相连接管道通流面积的95%。
4.1.5 弯管、弯头、异径管、三通、封头的材料宜与所连接的管子材料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