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荷载组合
4.2.1 井塔荷载组合应根据使用过程中在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的荷载,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组合,并应取各自的最不利的组合进行设计。
4.2.2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按荷载效应基本组合或事故组合计算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并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1 基本组合:
γ0Sd≤Rd (4.2.2-1)
2 事故组合(断绳、防坠制动荷载组合):
Sd≤Rd (4.2.2-2)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1.1;
Sd——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Rd——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
3 地震作用组合:
Sd≤Rd/γRE(4.2.2-3)
式中: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0.85。
4.2.3 正常提升工作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荷载效应组合设计值Sd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γG——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
γQi——第i个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其中γQ1为主导可变荷载Q1的分项系数;
γW——风荷载的分项系数;
SGk——按永久荷载标准值Gk计算的荷载效应标准值;
SQik——按第i个可变荷载标准值Qik计算的荷载效应标准值,其中SQ1k为诸可变荷载效应中起控制作用者;
SWk——按风荷载标准值计算的效应标准值;
ψCi——第i个可变荷载Qi的组合值系数;
n——参与组合的可变荷载数。
4.2.4 对于事故荷载效应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Sd应按下式计算,荷载效应组合的准永久值系数可按表4.2.4选取:
式中:SA1k——断绳荷载标准值A1k计算的荷载效应标准值;
SA2k——防坠制动荷载标准值A2k计算的荷载效应标准值;
ψQi——第i个可变荷载Qi的准永久值系数。
表4.2.4 事故荷载效应组合的准永久值系数
注:事故荷载效应组合时,对无设备区域楼面活荷载可取2.0kN/m2。
4.2.5 地震作用效应控制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Sd可按下式计算:
Sd=γGSGE+γEHSEHk+γEVSEVk+ψWγWSWk (4.2.5)
式中:γG——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1.2;当永久荷载效应对结构承载能力有利时,不应大于1.0;当验算结构抗倾覆或滑移时,不应小于0.9;
γEH、γEV——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本规范表4.2.7采用;
SGE——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
S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值;
SEVk——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值;
ψW——风荷载组合值系数,应取0.2。
4.2.6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荷载效应组合分项系数和组合值系数应符合表4.2.6的规定。
表4.2.6 荷载效应组合分项系数和组合值系数
注:1 永久荷载中包括结构自重及大型设备自重;
2 表中屋面活荷载(雪荷载)应按屋面活荷载与雪荷载的较大值取用;
3 方括号中所注数字为组合值系数,未注明者组合值系数可取1.0;
4 当竖向荷载效应对结构有利时,相应分项系数可取1.0。
4.2.7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地震作用效应组合分项系数和组合值系数,应符合表4.2.7的规定。
表4.2.7 地震作用效应组合分项系数和组合值系数
续表4.2.7
注:1 方括号中所注数字为组合值系数;
2 当竖向荷载效应对结构有利时,相应分项系数可取1.0。
4.2.8 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荷载标准组合和准永久组合计算,其变形、裂缝计算值,不应超过相应的规定限值,并可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Sd≤C (4.2.8)
式中:C——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要求的规定限值,应按各有关建筑结构设计标准执行。
4.2.9 对于标准组合和准永久组合,荷载效应组合设计值Sd可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ψQi——第i个可变荷载Qi的准永久系数。
4.2.10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荷载效应组合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应按表4.2.10中的数值选取。
表4.2.10 荷载效应组合的组合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
注:方括号中所注数字为准永久值系数。
4.2.11 施工安装荷载、罐道梁工作荷载的分项系数均可取1.3。
4.2.12 防撞梁荷载、缓冲装置荷载和托罐荷载的分项系数均可取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