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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规 划
3.0.1 共建共享传输线路路由的选择应符合通信网络规划,并应结合水文、气象、地理、地形、地质、交通、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名胜古迹、电磁环境、环境保护、投资效益等因素综合比较选定,线路建设应考虑保护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
3.0.2 传输线路共建共享各方应在各自提出的需求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协商,形成并确认共建共享规划方案,并应保证共建共享的传输线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共建共享各方的需求。
3.0.3 传输线路共建应满足共建各方不低于3年的通信建设发展规划的基本需求,已有传输线路的改建或扩建宜满足共享各方不低于3年的通信建设发展规划的基本需求。
3.0.4 传输线路的共建共享规划应充分考虑各方的网络安全、业务发展容量和维护等级因素。
3.0.5 通信管道共建应以城市发展规划和通信建设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应根据各方发展需求,进行总体规划和建设;管道共建规划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实施建设宜与相关的市政建设同步进行。
3.0.6 通信管道共建应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审批、统一建设。管道共建各参建方应明确管道段落的起讫点、建设路由、管孔数、管孔规格、段长、人(手)孔设置、材料和工期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