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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设备、设施准备
4.4.1 施工船舶及其配套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基槽开挖规模及管节几何尺寸、管节沉放负浮力相匹配,应能协调工作,并应满足管节浮运、沉放、对接的要求;
2 船机必须符合沉管隧道设计和施工要求,经总装技改调试的新船应提供船检部门的认证文件;
3 水上作业应满足水域施工的环境保护要求。
4.4.2 管节预制生产及其配套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满足全部管节预制的功能要求;
2 应能与舾装相匹配。
4.4.3 当采用固定干坞预制管节时,坞门、绞车等坞内设施的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坞门应布局合理,应与管节出坞工艺相适应,施工及验收应按相关规范执行;
2 绞车(缆桩)布局应与管节起浮、绞拖、系泊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