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水下开挖
8.3.1 基槽开挖专项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水下挖泥施工方案:
1)工程地质、水文、气象、航道、航运、环境等条件;
2)施工布置原则及顺序;
3)施工工艺流程;
4)施工船机与辅助施工设备;
5)挖泥方法及质量控制措施;
6)泥土处置方案及环保部门许可卸泥区;
7)施工组织计划;
8)清淤方案、回淤检测与监测方法;
9)施工期间的航道交通组织方案;
10)安全、环保措施与应急方案。
2 水下凿岩施工方案:
1)凿岩工法选用目的;
2)地质条件、周围环境;
3)凿岩施工原则、试凿区域、施工方法及顺序;
4)凿岩施工方法(施工流程、抛锚移船、测量定位、凿岩参数);
5)凿岩工效分析,凿岩质量控制措施;
6)岩土处置方案及环保部门许可卸土区;
7)检测与监测方法;
8)安全、环保措施与应急方案。
3 水下爆破施工方案:
1)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环境等条件;
2)施工区划分、施工顺序等;
3)施工设备;
4)施工流程、爆破参数等;
5)礁石处置方案及环保部门许可卸石区;
6)检测与监测方法;
7)安全、环保措施与应急方案。
8.3.2 水下开挖应符合下列原则:
1 整个施工区域宜分块、分层组织施工;
2 开挖应满足总进度计划要求;
3 靠近江(河、湖、海)岸应防护后施工;
4 按照图纸要求控制基槽槽底标高和宽度,并对基槽施工期间的回淤进行清理;
5 应减少对周边建(构)筑物、船舶的影响并采取必要措施。
8.3.3 水下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宜选择合适区域进行试挖试验,以获取各种施工参数。
2 挖泥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对施工区进行江(河、湖、海)床测量;
2)施工时宜根据施工区的平面形状分段、分条、分层、顺水流施工;
3)应采用GPS-RTK定位系统及电子图形显示系统进行挖泥船实时平面定位,符合设计开挖平面精度要求;
4)施工过程中应采用测深仪或测深水铊校核挖泥标高,控制挖深。
3 水下凿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结合勘察报告与水深测量确定需要凿岩作业的范围;
2)宜采用顺水流布设凿岩船,对施工区域划分具体船位,进行分段、分条、分层施工;
3)凿岩船对分块区域凿击完成以后,应安排抓斗船配备驳船清礁、运输,宜按挖宽进行分条清礁;
4)应根据清礁效果及水深检测结果调整凿岩船凿岩参数(包括调整凿岩棒类型及凿击点孔网参数);
5)凿岩应按照凿岩布点间距开凿;
6)应根据凿岩棒的形状、岩质等调整条与条之间和前进步长之间的搭接距离;
7)应采用硬扫床或多波束检测已施工区域的水深情况。
4 水下爆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爆破前宜采用水下声呐技术掌握水下地形、地貌及其他情况;
2)水下爆破应根据江(河、湖、海)段水流流速、流向、水深、岩性、拟炸岩层厚度及周边环境,选择爆破工艺,确定爆破参数;
3)爆破时应沿基槽纵向分段组织爆破,每段施工时宜采用适宜宽度分条、分层爆破;
4)钻机船宜采用GPS-RTK定位技术,且实测孔位与设计孔位点的平面偏差宜控制在0.2m以内;
5)浅点清除、大块石的二次爆破等可采用水下裸露爆破。
5 水下清礁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清礁应按宽度分条进行;
2)清礁完成后,应安排船舶进行硬扫床或多波束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