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3 污泥消化及沼气设备
7.13.1 消化及沼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泥消化系统中的污泥循环泵、热水循环泵等泵类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的有关规定;
2 沼气储罐的制作与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金属焊接结构湿式气柜施工及验收规范》HGJ 212的有关规定;
3 沼气锅炉、热交换器及辅助设备、管道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的有关规定;
4 火炬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炬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1029的有关规定;
5 沼气储罐打压前应将气水分离器注满水,达到额定压力后应观察沼气压力表,并应在所有装置和管线的法兰和焊口处涂刷肥皂水,检查应无泄漏情况,气密性试验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规定执行。
7.13.2 消化及沼气设备的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机调试应在所有设备、管路等安装完毕后进行,设备的运转方向应正确、平稳,运行电流应正常,设备观察窗刮水器应可转动自如,阀门操作灵活;
2 火炬点火系统应进行模拟试验,系统设置到自动状态、设定储罐的压力升高至设定值时,系统相应的电动阀应打开,并应自动点火燃烧;设定储罐的压力降至设定值时,系统应自动熄火,并应关闭相对应的电动阀;当发出点火指令在设定时间内没有接到火焰反馈信号时,系统应发出报警;当储罐储量达到低限时,系统应自动关闭沼气增压泵并禁止启动火炬;
3 对消化池喷淋系统应进行模拟试验,系统设置到自动状态、设定泡沫达到设定值时,系统应自动开启喷淋水喷淋消泡。
7.13.3 消化系统设备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泥消化系统应划分防爆区域等级,进入危险区的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后方可进入危险区工作;
2 所有进入调试区的人员都应着防静电服装和防静电鞋、戴安全帽,手机应关机,对讲机等工具应采用防爆型;
3 进入现场的工作人员应至少两人同行,每人应携带硫化氢报警器和全面罩防毒面具;
4 进入受限空间前,应检测硫化氢含量和含氧量,发现硫化氢报警或含氧量报警应先通风合格后方可进入,进入者应系安全绳,出口应有专人监控,并应随时与进入人员保持联系。
7.13.4 消化池搅拌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流筒法兰的平整度应在安装前复核,符合规定后方可安装设备;
2 减速机底座固定方式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要求,纵、横向水平度允许偏差应为0.1/1000;
3 消化池池顶搅拌器支座的中心位置应与导流筒底座的中心重合,允许偏差应为1mm;
4 导流筒法兰底座的水平度允许偏差应为0.1mm;
5 叶轮的外沿同导流筒内壁的净距应小于5mm,搅拌器的叶轮在手动旋转时应没有刮擦;
6 导流筒拉索的拉力应均匀适当,垂直度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7.13.5 搅拌机的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手盘动电机时应手感均匀,无卡阻、刮擦现象;
2 点动电动机时叶轮旋转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启动电机空运转1h后,各紧固件应无松动,无异常响声、撞击、振动;搅拌轴下端摆动量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4 消化池内水位达到规定水位后应连续运行72h,期间应每4h检测三相电流1次、振动1次,并应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