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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防火及安全疏散
6.2.1 发光二极管工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2.2 金属有机化合物化学气相沉积间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应按丙类,否则应按甲类设防:
1 设备密闭性良好;
2 设有气体或可燃蒸汽报警装置和灭火装置。
6.2.3 其他生产区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的有关规定。
6.2.4 厂房内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的有关规定。
6.2.5 厂房安全出口的设置、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的有关规定。
6.2.6 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和分配区不得设置在人员密集房间和疏散走廊的上方、下方或贴邻;特气间、气体纯化间等有爆炸危险性房间应靠外墙布置,房间泄压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2.7 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间、分配间,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防静电地面;腐蚀性化学品储存间、分配间应采用防腐蚀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