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巷道的净高与净宽
4.3.1 巷道的净高与净宽,应根据巷道中运输设备及所运送的物件的高度与宽度、人行道的高度与宽度、安全间隙、检修与操作空间以及管线敷设的高度与宽度计算确定;巷道管线敷设的高度与宽度,应按管线及其敷设装置的最外缘确定。
4.3.2 运输巷道直线段的安全间隙、检修与操作空间必须符合表4.3.2的规定。
表4.3.2 运输巷道直线段的安全间隙、检修与操作空间的最小值(mm)
续表4.3.2
注:1 运输设备包括设备本身及运送的物件,管线包括管线本身和敷设装置。
2 安全间隙按运输设备、支护结构、管线及其他设施的最突出部分计算。
4.3.3 运输巷道曲线段及与之相连的一定长度的直线段中,运输设备两侧的人行道与安全间隙,应在直线段人行道与安全间隙的基础上加宽。
4.3.4 轨道运输设备在巷道曲线段运行时,其超宽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 外侧超宽值:
KP>LB2时
LB2>KP>LB1时
KP<LB1时
2 内侧超宽值:
KP>SB时
KP<SB时
式中:ΔW、ΔN——分别为曲线外侧、内侧超宽值(mm);
L——车厢长度(mm);
LB1——车厢正面至第一根轴的距离(mm);
LB2——车厢正面至第二根轴的距离(mm);
SB——车辆的轴距(mm);
KP——按轨道中心线计算的曲线弧长(mm);
R——轨道中心线的曲线半径(mm);
β——曲线段转角(°)。
4.3.5 运输巷道曲线段运输设备两侧人行道与安全间隙的设计加宽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轨运输巷道宜按下列要求选取:
1)行车道中心线曲线半径大于10m时,宜采用300mm;
2)行车道中心线曲线半径等于或小于10m时,宜采用600mm。
2 有轨运输巷道可按本规范第4.3.4条计算并取整确定,也可按下列要求选取:
1)内侧宜采用100mm;
2)外侧宜采用200mm。
4.3.6 双轨巷道的轨道中心距,应根据运输设备及所运送的物件的宽度与双轨间的安全间隙确定;双轨巷道曲线段及与之相连的一定长度的直线段的轨道中心距,应在直线段轨道中心距的基础上加宽。
4.3.7 双轨巷道的轨道中心距宜按表4.3.7选取。
表4.3.7 双轨巷道的轨道中心距(mm)
注:双轨巷道的轨道中心距应按并列运输设备要求的最大值确定。
4.3.8 运输巷道中与曲线段相连的直线段,运输设备两侧的人行道、安全间隙和双轨轨道中心距加宽段的长度,应符合表4.3.8的规定。
表4.3.8 运输巷道中与曲线段相连的直线段加宽段长度(mm)
4.3.9 无轨运输巷道会让站的净宽,宜按一辆车停车等候、另一辆车减速行,且会车时人员暂停通行的原则设计。会让站可不设人行道。会让站的安全间隙应符合本规范表4.3.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