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排水系统硐室
6.1 主排水泵房
6.1.1 主排水泵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排水泵房与主变电所宜联合布置,并宜靠近敷设排水管路的井筒;硐室与井筒净岩柱不宜小于15m;
2 主排水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或大巷,在此出口通道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并设置栅栏门;
3 主排水泵房通道断面应满足最大设备通过及行人和通风要求,并应与密闭门、栅栏门的规格相匹配;
4 主排水泵房地面应高出硐室通道与井底车场巷道或大巷连接处底板0.5m。若与硐室通道相连接的巷道铺设双轨且为高低道时,应以高道一侧巷道底板计算硐室地面高程。
6.1.2 主排水泵房尺寸与管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排水泵房尺寸应根据排水设备规格、设备运输及安装、检修要求以及《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确定;
2 主排水泵房电缆敷设方式采用电缆沟时,电缆沟宜设在轨道中间;当采用墙壁悬挂电缆时,电缆与电机接线段应在硐室底板设电缆沟或预埋电缆钢套管。
6.1.3 主排水泵房及吸水井、配水巷断面和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排水泵房断面与支护型式应满足本规范第3.0.3条、第3.0.5条要求;
2 吸水井、配水巷断面宜采用半圆拱形,吸水井井壁应设便于检修的爬梯,上部井口应铺设盖板;
3 主排水泵房地面向吸水井侧应设有不小于3‰的流水坡度,电缆沟亦应有不小于3‰的流水坡度,硐室积水宜引入吸水井内。电缆沟底和壁的砌筑厚度不宜小于100mm,电缆沟砌筑宜采用混凝土,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
6.1.4 主排水泵房内设备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排水泵房设备宜采用轨道运输,轨面高程宜与硐室地面一致;
2 主排水泵房轨道转向方式宜采用转盘;主排水泵房通道中通过密闭门段轨道宜采用活动轨;
3 硐室通道与车场巷道连接处的设备转运,宜采用起吊方式。但在不影响车辆运行的线路上,也可采用转盘或道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