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工艺装置
6.1 一般规定
6.1.1 装置设计应采用先进、合理、成熟、可靠的工艺方法和完善的配套设施。
6.1.2 装置设计应满足正常开工、停工及紧急事故处理的需要。
6.1.3 装置宜按照联合工艺装置设计。
6.1.4 工艺设备应以装置设计操作上限的物料平衡、热平衡为设计依据,选择合理的设计参数进行计算。
6.1.5 连续运转的泵应设置备用泵;液体硫黄输送泵无论是否连续操作,均应设置备用。
6.1.6 进出装置的管线应与天然气净化厂系统管线协调一致,并应符合工厂总工艺流程的流向。
6.1.7 进入装置的蒸汽主管上应设隔断阀,从蒸汽主管上引出的分支管线上亦应设隔断阀,隔断阀的位置应靠近蒸汽引出点。
6.1.8 汽轮机、蒸汽喷射器、重沸器等重要设备所用蒸汽和灭火蒸汽均应从蒸汽主管单独引出。
6.1.9 出冷却设备的循环水温度不宜超过45℃,装置内循环水的压力损失不宜大于0.2MPa。
6.1.10 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规定。
6.1.11 在同一压力系统中,压力来源处已有安全阀,在压力来源与设备之间无阀门隔断时,则其余设备可不设安全阀。扫线蒸汽不宜作为压力来源。
6.1.12 进出天然气净化厂的天然气管道应设截断阀。一、二、三、四级站场应设紧急截断阀。当采用手动截断阀时,应能在事故状况下易于接近且便于操作。当站场内有两套及两套以上天然气净化装置时,每套装置的天然气进出口管道均应设截断阀。
6.1.13 安全阀的整定压力不应高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弹簧式安全阀整定压力应按照表6.1.13-1确定,先导式安全阀整定压力应按照表6.1.13-2确定。
表6.1.13-1 弹簧式安全阀的整定压力(MPa)
表6.1.13-2 先导式安全阀的整定压力(MPa)
6.1.14 闪蒸罐安全阀的泄放量,应为吸收塔底液位调节阀全开时的阀芯面积及操作条件下调节阀前后的压差计算的气体通过量。脱硫(碳)装置再生塔(或酸气分离器)安全阀的泄放量,应为回流中断时塔顶最大的气体量。
6.1.15 安全阀应按计算所得的喷嘴面积,结合定型产品系列选用。
6.1.16 安全阀泄放的可燃、有毒气体应密闭排放至火炬。水蒸气泄放可排入大气。
6.1.17 安全阀泄放管线直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个安全阀泄放管直径,应按背压不大于该阀允许的最大背压确定,且不应小于安全阀出口直径;
2 连接多个安全阀的泄放管直径应按在这些安全阀中由同一原因引起可能同时泄放所产生的背压,不大于可能同时泄放的任何安全阀允许的最大背压确定。
6.1.18 安全泄放时,可能使泄放介质的温度低于水的冰点或烃类水合物的形成温度的安全泄放管线应设置防堵设施。
6.1.19 对于可能产生凝液并导致冰堵的管道应设置防堵设施。对于收集易于冻结液体的容器应设置保温或伴热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