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248-2017 天然气净化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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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公用工程

8.1 给排水及消防

8.1.1 给水水源的选择应进行水资源的勘察,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水源应充分依托已有给水工程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8.1.2 给水方案应根据用水要求、水源条件、输水工艺及工程发展因素确定。

8.1.3 输配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一条输水管道和调节池(罐);

2 输水管道设计流量,当有调节水池(罐)时,应按最高日平均时用水量确定;当无调节水池(罐)时,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确定;

3 调节水池(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节水池(罐)的有效容积,应根据水源供水量、用水量、调节水量、消防储备水量、抢维修因素确定,并不宜小于天然气净化厂12h的最高日平均时用水量;当调节水池(罐)同时储存生产、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2)调节水池(罐)的容积大于500m3时,个数或分格数不宜少于两个,并能单独工作和分别泄空;

3)调节水池(罐)应有保证水的流动、避免死角、防止污染、便于清洗和通风等措施;当储存生活饮用水的水池(罐)内的贮水48h内不能得到更新时,应设置水消毒处理装置。

8.1.4 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各项用水量计算确定:

1 正常生产用水量;

2 不停产检修时的检修用水量;

3 厂内及生活区职工生活用水量和淋浴用水量;

4 绿化和浇洒道路用水量;

5 未预见水量(按1项~4项用水量总和的10%~15%计);

6 消防补充水量。

8.1.5 循环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循环冷却水设计水量应按全厂最大小时循环水用量乘以1.1~1.2安全系数确定;

2 循环冷却水的水质应满足用水设备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规定;

3 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用水设备,宜单独设置循环冷却水系统。

8.1.6 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宜依托当地已建污水处理设施;

2 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清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

3 应根据工程条件,采用回用、排放、回注等方式处置,并应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和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8.1.7 含可燃液体污水不应排入生产废水系统、生活污水系统、雨水系统。生产污水排放应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0.2m的暗沟。含甲、乙类可燃液体或液态烃的污水宜采用密闭管道系统收集。

8.1.8 下列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或检修污水管道:

1 排放液体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超过40℃时的水;

2 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

8.1.9 含可燃液体污水排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

1 工艺装置内的塔、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

2 油罐区的排水出口;

3 加药间、维修间、泵房及化验室等建筑物的排水出口;

4 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

5 隔油池的入口;

6 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

7 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处;

8 全站总排水出口。

8.1.10 含硫污水应采用密闭收集和密闭处理工艺,并应经脱硫处理后排送至全厂污水处理装置处理。

8.1.11 露天设备区围堰内受污染的地面冲洗水应收集后排入污水系统集中处置。

8.1.12 受污染的雨水应收集并处理。

8.1.13 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水质、水量、处置方式及工程投资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污水处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污水处理后的最终去向合理选择污水处理工艺;

2 设计处理规模应按全厂最高日平均时污水量确定。

8.1.14 回用水管道应采用独立系统,严禁与生活给水系统管道连通。

8.1.15 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规定;

2 工艺装置区、建(构)筑物应配置灭火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