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微电网接入配电网的并网调试和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微电网主要设备及部件具有产品合格证、功能使用说明、型式试验报告、出厂试验报告等相关技术文件;
2 微电网接入配电网相关的设计、安装和现场试验资料齐全;
3 微电网已完成整体工程安装及分系统调试,且具备相应的调试记录和调试报告;
4 直接接受公共电网调度的微电网,应具有设备调度命名文件、系统运行相关策略文件、微电网内部及涉网继电保护调试定值单、远动信息点表等文件。
3.0.2 微电网并网调试和验收宜在下列环境条件下进行:
1 环境温度:户内-5℃~45℃,户外-25℃~50℃;
2 环境湿度:相对湿度小于或等于95%,无凝露。
3.0.3 微电网并网调试过程中遇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并网调试。
3.0.4 微电网并网调试过程中微电网并网点的谐波、电压偏差、电压波动和闪变、三相电压不平衡和频率偏差等电能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GB/T 12325、《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T 12326、《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GB/T 15543、《电能质量 电力系统频率偏差》GB/T 15945的规定。
3.0.5 并网调试和验收用仪器、仪表测量精度应满足调试和验收要求,并通过国家认可的有关计量检定部门检定且在有效期内。
3.0.6 并网调试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调试安全工作规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 26860的规定。
3.0.7 接入220V/380V电压等级配电网的微电网,应向其所接入电网的运营管理部门提出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接入10(6)kV~35kV电压等级配电网的微电网,应向其所接入电网的调度部门提出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