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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勘察
4.2.1 跨越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及管道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568的有关规定。
4.2.2 跨越位置的水文地质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地层含水情况及地下水位变化情况,地下水质分析,渗透系数和涌水量;
2 上下游有无水工设施或规划,储水能力,最高水位及坝顶标高等及对拟建工程的影响;
3 设计洪水频率下最高洪水位、流速、流量及枯水期水位标高;
4 跨越河流的冰凌资料;
5 设计洪水频率下的一般冲刷深度和局部冲刷深度。
4.2.3 跨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当地极端最高气温、最低气温、最高月平均气温、最低月平均气温、标准冻深、最大风速、基本风压、积雪厚度和覆冰厚度等;
2 河流的类型、特征、河流两岸河漫滩及河床断面特征,一般和局部的冲淤程度,河道变迁情况,相应设计洪水频率的洪水位标高和最大流速,河流通航等级;
3 桥墩和锚固墩区地层岩性、地质构造、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的分布和工程地质特性;
4 跨越位置岩土的物理力学特性,水和土的腐蚀性评价,提供地基基础和桩基设计参数;
5 边坡及地基的稳定性、不良地质的危害程度和地下水对基础的影响程度;
6 应对跨越工程的地基基础及锚固方案提出建议。
4.2.4 勘察资料应提供地震设计参数、场地类别等,并应查明有无不良地震地质情况。
4.2.5 地质复杂的地基或大型跨越的基础,宜进行施工地质勘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