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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肉眼可见物
7.0.1 肉眼可见物测定应采用肉眼观测法。
7.0.2 肉眼观测法适用于天然水和污染水。
7.0.3 肉眼观测法观测时,观测者的裸视力或矫正视力不应低于1.0。
7.0.4 肉眼观测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测水体表面漂浮物的性状,应采用某种状态的碎片、碎块、浮渣、浮沫、油膜等描述。
2 观测水样瓶底沉淀物的性状,应采用某种颜色的黏土状、絮状、砂状以及黏附瓶底等状态描述。
3 观察水样瓶中水体悬浮物的性状,应采用絮状、乳浊状以及某种状态的水生物等描述,并观察水样瓶内壁黏附物状况。
4 观察到的漂浮物、沉淀物和悬浮物数量应采用无、少量、大量表示。
7.0.5 当进行现场观测时,应描述水体表面及可见深度内的可见物,分动物、植物、无生物等。浮油、浮沫的厚度及可见深度应在现场测出,并应记录观测时的天气状况。
7.0.6 肉眼可见物的测定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B中表B.0.2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