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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危险源、危险和有害因素
3.6.1 纺织工业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划分介质的危险性类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的有关规定,确定介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划分介质的危害程度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 230的有关规定。
3.6.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储存量进行辨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的有关规定。
3.6.3 纺织工业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3.6.4 纺织工业企业化学品危害程度分级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确定。
3.6.5 纺织工业的生产和辅助生产危害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射线性仪表;
2 噪声超过90dB(A)的设备;
3 产生高温、高湿的设备;
4 产生振动的设备或工作场所。
3.6.6 纺织工业的生产和辅助生产危险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危险化学品在输送、放空、采样过程中产生静电;
2 转动设备缺少可靠的防护措施;
3 储存和使用腐蚀性化学品的设备和管道;
4 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出现带电部位裸露、漏电、静电和杂散电流、电火花等现象;
5 高处作业或存在高处坠落物的工作场所;
6 受限空间。